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既有建筑拆除不可避免,相伴而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 北京市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以治理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为突破口,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北京市按照资源类和处置类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利用或处置。把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作为资源类建筑垃圾利用,把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作为处置类建筑垃圾处置。比如对开槽黄土等工程渣土,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绿化造景和矿坑修复等生态建设修复工程,其次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等工程建设需要,暂时不能利用的,产生单位合理选择地点存放。对装修垃圾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或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处置。产生者委托他人处置装修垃圾的,要承担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受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明码标价采取“按袋”“按车”或“按重量”等方式收取费用。全面鼓励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以及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建造模式,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安装具备定位和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监控信号接入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并取得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选择纯电动或燃料电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参与运输的施工企业,在绿牌工地评选中予以优先考虑。
工程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报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利用备案)》。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的处置情况在处置备案中体现;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利用情况在利用备案中体现。负责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临时贮存点和资源化处置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均要向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有关信息。场所关闭后,6个月内完成积存建筑垃圾处理,实现场清地净。
除核心区外,每个区要具备不少于2—3处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划要求的固定(或临时)处置设施。建设单位有土方使用需求的,在建筑垃圾治理方案中注明需求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及场所、土方需求量和使用期限等),主动向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时,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信息,核对用土需求点真实性。对信息不实或不准确的,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删除公示信息;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
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京建发〔2019〕148号附件)要求,在指定工程部位应用尽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
同时,北京市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问题的发生。市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京管发〔2019〕54号),对各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推动情况实施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核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处置备案和利用备案有关要求,规范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按比例使用再生产品。未落实要求的责令改正,并依法纳入北京市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废旧路面、沥青等材料的资源化利用,不断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再生砂石料进行质量抽样检测。
鼓励建设、施工、运输、环境卫生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信息,接受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鼓励社会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城管执法和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充分运用视频监控、车辆轨迹、卫星遥感等监测技术,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严厉打击无证运输、遗撒泄漏、乱倒乱卸、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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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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