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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发布于:2024-06-14 14:02:14 来自:职称评审/上海职称 [复制转发]


6月13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专家库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4〕11号)。

         
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2)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建设工程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政府津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

         
质量专家库分类:          

1.房屋建筑类;

2.市政基础设施类;

3.其他综合类。

         
其他事项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的方式。

各单位推荐人员数量不限,专业类别可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工作意向可以多选。 根据工作需要,将适时增补。

各单位于 2024年6月30日前 将专家推荐表(加盖公章)、专家承诺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采用PDF格式、专家汇总表采用电子版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原文如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专家库管理的通知

吉建质〔2024〕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专家库管理,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促进专家资源共享,遴选一批建设领军专家人才,创新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战略,强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改进质量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严格、公正、权威、高效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工程质量专家在服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专家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工作范围

(一)工程质量专家参与全省有关工程质量政策研究和标准编制;各类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省级标准化工地质量考核工作;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查;相关技术指导工作或提供技术咨询;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处理等工作。

(二)专家也可以为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智力支持。

二、专家库管理

(一)质量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遵循“统筹建设、分类管理,需求导向、资源共享,权责一致、动态调整”的原则。

(二)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厅人事处会同省质监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负责专家推荐审核、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质量专家库按照以下业务类别和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1.房屋建筑类;

2.市政基础设施类;

3.其他综合类。

(四)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及时清退出专家库。

(五)专家选取采用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

(六)建立健全专家基本信息管理机制,实现专家信息可追溯、可运用。 专家聘期为5年,如无特殊情况,可续聘。

三、入库专家选聘

(一)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自愿参加专家工作,认真负责、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学术严谨、廉洁自律。未因建筑施工质量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不良行为记录;

3.熟悉住房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了解专业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4.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建设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建设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建设工程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5.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政府津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的方式。

1.单位推荐。 个人以自愿的原则,依据专家入库条件,认真填报专家申请材料。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符合入库条件的退休专家也可由所在单位或原退休单位推荐。

2.定向邀请。 为拓宽专家库范围,对符合专家入库条件并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较高认可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可由省质监站会同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厅领导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函专家所在单位邀请入库。省级相关行业协会也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定向邀请专家的建议。

(三)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PDF版);

2.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PDF版);

3.个人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PDF版);

4.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PDF版);

5.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专家承诺书(见附件2)(PDF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对提交的专家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定,通过审定的专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管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入选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3.因本人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4.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5.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

(五)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本人应及时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解聘:

1.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工作的;

2.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工作的;

3.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六)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其专家资格:

1.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缺席或找人替代的;

2.同一时间参加2个或2个以上专家活动的;

3.无正当理由,接受邀请后不参加专家工作超过(含)2次的;

4.出具明显不当的专家意见的;

5.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况。

四、专家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2.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获取与专家工作有关的资料,进行现场踏勘等;

3.对在执行专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4.接受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应依照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5.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活动给予相应的支持。

(二)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2.认真、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对出具的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专家工作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4.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下与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5.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入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2.履职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质量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3.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工作内容的;

4.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除领取正当的专家劳务报酬外,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收受有关单位贿赂的。

五、激励措施

(一)根据从事专家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专家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作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参考依据。

(二)对在参与重要工作、重大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和影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优先推荐参加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人才选拔和评奖活动。

(三)对于专家所在单位积极支持其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的,作为年度相关工作考核、评先评优参考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推荐人员数量不限,专业类别可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工作意向可以多选。 根据工作需要,将适时增补。

(二)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真正符合条件的专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入选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三)各单位于 2024年6月30日前 将专家推荐表(加盖公章)、专家承诺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采用PDF格式、专家汇总表采用电子版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建立选聘专家长效机制。 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工作氛围,各单位可根据个人申请质量专家情况,经审核符合专家条件的,可进行推荐。省住建厅将对推荐情况集中进行审核,同时更新专家库。

联系方式: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0431-82752580

电子邮箱:jlzjgj@163.com

附件:1.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专家推荐表

2.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专家承诺书

3.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专家汇总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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