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界定原则
①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要目标的防护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以主体工程设计功能为主、同时兼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不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仅对其进行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当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时,可要求主体设计修改完善、也可提出补充措施(纳入水土流失防始措施体系)。
②对建设过程中的临时征地、临时占地,因施工结束后需归还当地群众或政府,水上流失防治责任将发生转移,须通过水土保持验收予以确认,各项防护措施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③对永久占地区内主体设计功能和水土保持功能难以直观区分的防护措施,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排除:假定没有这项防护措施,主体设计功能仍旧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该项防护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纳入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
2、水土保持工程界定参考
(1)植物措施
各类植物措施均应界定为水上保持工程。
(2)拦挡工程
①燃煤电站贮灰场的灰坝属主体工程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方案只对其进行评价,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但坝坡的综合护坡可作为水土保持工程。
②冶金、有色金属等建设项目尾矿库的尾矿坝、冶炼渣库(赤泥库)挡渣坝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方案只对其进行评价。有色金属项目采矿部分的排土场后专门设置的挡水坝,也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但是排土场(废石场)的拦渣坝、挡渣墙则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③井采矿排矸场的挡矸墙、拦矸坝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露采矿排土场挡土墙、挡土坝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④水利水电工程弃渣场的挡渣墙、拦渣坝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⑤公路铁路工程路堑、路堤的挡土墙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⑥管道工程横坡和顺坡段边坡挡墙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而穿跨越河(沟)道的护岸工程,应界定为水上保持工程。
(3)排水工程
①电厂厂区、冶金和有色金属项目的选矿厂、煤矿工业广场、露天采场、水利水电工程生产生活区、公路服务区,铁路站场,输气和输油管道工程的站场、输变电工程站所等区域内的排水工程和区域外的截、排水工程,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②公路和铁路路基的截、排水工程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③在干旱缺水和沿海缺淡水的地区采取的降水蓄渗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拦挡和排水工程水土保持界定参见下表。
(4)地面硬化工程
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场地和道路硬化一般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根据水土保持评价确需补充硬化措施的,可将此部分界定为水上保持工程。采用透水形式的硬化措施也可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5)护坡工程
植物措施护坡、工程措施结合植物措施的综合护坡,如三维植物网护坡、混凝土网格植草护坡、混凝土六方块护坡、浆砌石拱型网格植草护坡等,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单纯的工程护坡如整片的浆砌石护坡、混凝土预制块护坡,一般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特殊需要的可经方案论证后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处理不良地质所采取的护坡如混凝土喷锚护坡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对于无不良地质、坡度缓的稳定坡面,如果主体设计采用单纯工程措施护坡,方案编制时应将护坡形式改为综合护坡或者植物护坡,并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6)土地整治工程
土地整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7)表土剥离及其临时防护
表土剥离及其临时防护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8)临时拦挡和覆盖措施
临时拦挡和覆盖措施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9)其他情况
料场、渣场、施工生产生活区(含材料堆放地)等临时占地范围内的各类防护措施,均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降水蓄渗工程也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但江河湖海的防洪堤、防浪堤、抛石护脚等措施和厂区围墙等不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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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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