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申报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如实填写质量与安全监督报批表。
1、申报管辖范围: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到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其他项目到各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其中,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为:
(1)市级城区及干流重点县级城区防洪工程,4级以上海堤工程;
(2)大、中型水库工程;
(3)单机容量≥2MW或4MW≤总装机容量<2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35kV送变电工程及地方电网110kV送变电工程;
(4)中央投资安排的库容≥500万m3或主坝坝高≥30m的小(1)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5)中央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和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
(6)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
(7)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8)单项工程批复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中小河流整治工程;
(9)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10)确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2、办理时间: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
3、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计划批准文件或立项批准文件、工程设计说明及主要图纸;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4)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二、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程序
1、成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在受理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后,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决定设立项目站(组)监督或巡视监督,并明确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人。
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人对监督的工程质量与安全承担监督责任。
2、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人对负责监督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及建设工期等,编制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据此安排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
监督工作计划应有针对性,明确监督的内容、监督工作依据、监督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现场监督活动安排。
在监督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监督计划的,应当由该工程责任监督员修改质量监督计划。
3、召开第一次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会议
现场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应结合第一次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参加会议的单位包括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成员、建设、设计、监理以及施工等单位的主要人员,由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宣读成立机构文件、明确现场监督责任人员以及工作开展方式。
4、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机构备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征上岗情况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它有关事项
5、拆除工程开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材料或评估报告;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对拆除现场的安全防护及可能发生危险的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确认防护和预防措施到位后,将确切的开工日期告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检查现场的安全防护情况,发现有隐患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
6、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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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三个体系一、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的形式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在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专职机构,分三级设置:①水利部设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③地区(市)设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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