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4、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7、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安全负责;
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设计等单位。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6、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安全承担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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