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府投资条例》施行以来多省跟进发文,已有多地发文明确禁止 “垫资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近日,杭州市政府发布公开征求《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重点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本条例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 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 等。
第六条 国有企业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 政府不承担兜底或者偿还债务责任 。
第十二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2年内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形的,项目报告、初步设计原则上均 不予重新审批、调整或变更。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按时报送或虚报、假报、瞒报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1、禁止“垫资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 政府投资领域 第一部行政法规 。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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