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扬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房屋市政拆除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
市住建局 对 全市房屋市政拆除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建设单位 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 向属地监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备案。
检查中发现备案材料及施工条件违反承诺的 , 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消除安全监管盲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厘清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房屋市政拆除工程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制定质量,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消除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盲区,加强我市房屋市政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屋市政拆除工程的管辖
(一)市住建局 对 全市房屋市政拆除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对本辖区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 拟拆除单体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市政基础设施造价30万以下的房屋市政工程及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等拆除工程 ,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明确的属地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三)各地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所属相关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拆除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二、房屋市政拆除工程的备案
(一)建设单位 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 向属地监管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时,应当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进行自查,并向备案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申报表(附件1);
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经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危大工程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等);
5.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6.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材料及施工条件自查承诺书(附件2);
(三)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发放《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证明》(附件3)。
(四)备案部门相关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证明》及时制定编制《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4),并在2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约定首次监督会议时间。首次监督会议时应同步开展检查。 检查中发现备案材料及施工条件违反承诺的 , 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
(五)采用爆破作业方法拆除房屋建筑的,应当经公安机关的批准。爆破作业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备案部门。
(六)拆除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于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备案部门。拆除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备案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备案部门申请重新核验备案内容。拆除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部门。
三、市住建局相关职能处室分工
(一)政策法规处:负责所辖房屋市政拆除工程相关行政处罚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市政拆除工程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办事服务处:负责受理和发放所辖房屋市政拆除工程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告知各相关职能处室。
(三)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所辖房屋市政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市政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征收中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协助指导房屋建筑征收中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对所辖房屋市政拆除工程承发包行为及考勤管理,负责所辖房屋市政拆除工程生活区监督管理。协助指导全市房屋市政拆除工程承发包行为及考勤管理工作。
(七)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筑安全监察站):负责所辖房屋市政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协助质安处办理所辖房屋市政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和指导全市房屋市政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城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实施所辖房屋市政拆除工程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附件:1.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申报表
2.建设单位拆除工程备案材料及施工条件自查承诺书
3.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证明
4.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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