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在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 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 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的条件:
( 1)项目法人已设立;
( 2) 初设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主体工 程三个月施工需要 ;
( 3)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确定,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 4)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5)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能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 6)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 7)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项目法人要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 3)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 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如涉及重大设计变更问题,应当有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3.要按照 “ 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 ”的要求,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
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工手续如下:
( 1)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
( 3) 项目法人 应当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 开工审批单位申 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在建工程因故 中止 施工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 开工审批单位 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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