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4-06-04 1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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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建委发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问题答复(2024年5月版)》意见征求稿,其中不乏一些热门问题,比如能否使用土建风道、抗震支架是否要设置、排烟防火阀连锁关闭消防风机、吊顶内火灾报警系统设置问题等,供参考。
3 给排水专业问题答复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 8.2.4条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请问消防水龙和消防卷盘保护距离是否按15m取值?其最低和最高工作压力范围为多少?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2条消防卷盘软管长度宜为30m。扑救时可按1只水枪使用,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30m。
根据《消防软管卷盘》GB 15090-2005 第4.2条水软管卷盘额定工作压力为0.8~1.6MPa(非消防车用)。根据《轻便消防水龙》XF180-2016第4.3条轻便消防水龙额定工作压力为0.8~1.6MPa。设计应根据消防水龙和消防卷盘类型、供水管类别及供水压力进行选用。
规范中未明确要求消防水龙和消防卷盘箱内设置消防按钮。图集《15S202 室内消火栓安装》中:第49页,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箱的材料表中有消防按钮;第51页,轻便消防水龙箱的材料表中无消防按钮。请问消防水龙和消防卷盘箱内是否需要设置消防按钮。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12.3.6条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体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其使用安装说明书进行。
请问项目设计中可否采用多用式消防水泵结合器(图集99(03)S203第51页)代替普通式消防水泵结合器+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形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1.5条
“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1.5条“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如果一个项目没有市政水源或市政供水能力不足,采用自建消防水池储存全部消防用水量,同时消防水池取水口总供水能力和保护半径能满足项目室外消防用水量需要。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再设室外消火栓及管网。
无市政水源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口设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市政给水管供水压力不低于0.14MPa时,宜设置室外消火栓。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3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地下车库或公共建筑内的设备房、配电间作为一个独立的计算单元,在灭火器配置基准、数量、保护距离等条件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借用大区域的灭火器进行保护。
根据渝公消发[2000]194号文及重庆市相关编制技术规定,建筑灭火器不在给排水专业设计范围内。(另: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3条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4条
一地块内有两栋建筑。一栋建筑为已建建筑(于2014年前已竣工),一栋为新建建筑。原建筑的消防泵参数、水池容量、消防水箱等都能满足新建建筑需求,是否可直接从原已建的消防系统中接入。
(1)2014年以前的规范水箱、水池无有效容积的说法,之前的18吨消防水箱是否可满足现新建建筑规范要求;
(2)原建筑室外无消防车取水口,是否可以不再新增;
(3)原消防水系统均无流量开关、压力开关等,是否需要新增;
(4)一般新建项目的设计合同都不包含原有建筑的改造(原有消防水系统的改造都在设计范围外),一般我院都是写明需求,由甲方自行改造,请教各位专家是否还有其他办法。
既有消防泵参数、水池容量、消防水箱等都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新建建筑可利用已建消防给水系统。
(1)新建建筑均应按现行规范对拟利用的已建消防水灭火设施情况进行复核、评估,不满足规范的内容需改造。
(2)按现行规范,储存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
(3)按现行规范增设能够自动启泵的流量开关、压力开关。
(4)本条问题不属于本次技术答疑范围。(建议与甲方协商,对原有泵房进行改造设计或重新设计消防水泵及消防水池)
《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索引号:2019-1564363055646)(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9日)
因在2015年9月起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属强制认证产品,一直未被认证,但现已取消气体灭火设备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现在是否还能将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作为气体灭火设计时的备选项。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4条第2款;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2.9条第4款;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3条。
一栋体积约40000m3的单层丁戊类厂房,市政供水压力约0.3MPa,室外消防用水量为15L/s。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3条要求,可由市政直接供水,管网可设为支状,且设一个室外消火栓即可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及保护半径的需要。但结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4条第2款以及《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3.2.9条第4款要求,恐需设置两个室外消火栓才能满足。故请教专家,是否类似项目必须要设置至少2个室外消火栓。
另一个问题,一栋新建建筑,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为40L/s,地块周边有3个现状市政消火栓,且该建筑离现状室外消火栓都未超150m,请问该建筑室外是否可以不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市政给水管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引入管设置有倒流防止器,倒流防止器之前应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的合用管网,当引入管上未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可设置1个室外消火栓。
第二个问题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1.5条执行。该建筑室外是否增设室外消火栓,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条件及是否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确定。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条第5、6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
一栋体积约4000m3,建筑高度16m的多层商业,是否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7条中“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商业”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该项目此条未超5000m3,可不设,但规范此条的第6款叙述为“建筑高度大于15m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在“实施指南”中表述为“建筑高度大于15m的公共建筑,但也包括同等规模的住宅建筑”。此问题,曾与业内同行进行过讨论,都觉得此类建筑(建筑高度虽超15m但体积未超5000m3的商业类建筑)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但我院有一项目被外审提出,并要求必须增设。请教专家,该建筑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另“实施指南”中的“同等规模的住宅建筑”如何理解,此条是否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1.7条第3款有冲突。
本问题所述及的商业建筑属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7条第5款中的单、多层民用建筑,应按该条第5款执行。本问题中的“同等规模的住宅建筑”应理解为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3条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指南”第3.0.13条解释,稳压泵扬程不宜小于零流量时的扬程,当消防泵为单台工作泵时,稳压泵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消防水泵扬程加上0.10PMa,即P+0.1MPa(P为水泵扬程)。但根据消水规5.3.3条第3款与17S205图集,稳压泵扬程按满足最不利设施静压要求设计,静压按不小于0.15MPa考虑,即P0+0.15 MPa(P0为消防设施静压)。两者差距较大,应如何执行?
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3.3条执行。
4 电气专业问题答复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1条第6款
选择不同尺寸类型标志灯,此条款中的高度是指房间高度还是灯具安装高度?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9条
丙类仓库需要设置应急疏散照明,但1-8场所中,并无仓库房间内设置灯具要求,是否理解为只需要在丙类仓库建筑的疏散通道等场所设置应急疏散灯具即可,而不必在每个储存物品的仓库房间内设置灯具?
每个储存物品的仓库房间不设置应急疏散灯具不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8条
需要设置应急疏散照明的场所不包含甲类库房,但有时在消防检查及施工图审查时会遇到要求增加设置;
甲类库房平时严格管制,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甲类库房的房间面积较小,感觉并无设置疏散照明的必要,从减少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装置的角度出发,也希望减少灯具的设置;甲类库房是否可以不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8条、10.1.9条对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中,均未提及甲类库,甲类库房可以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照明不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8条
消防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如消防电梯轿厢设置了“五方对讲”,是否还需设置消防对讲电话?
当电梯五方对讲系统主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且电梯五方通话系统的设备均通过消防认证、通信线路满足《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2.0.16条规定时,可用电梯五方对讲的轿厢分机替代轿厢内的消防专用电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4.1条第9款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疑问:净高大于0.8m的闷顶或吊顶内除电线电缆外没有其他可燃物。是否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不需要。《中国消防手册》所定义建筑内吊顶的可燃物包括:木结构、木吊顶板、PV吊顶板、泡沫吸声板、PC聚碳酸酷板和膜材等。非可燃物包括:钢筋混凝土、轻钢龙骨、石膏板、铝扣板和金属扣板。
关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旅馆建筑客房内未设置应急照明的问题。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第4.1.4条
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宿舍建筑,房间内是否需要设置应急照明?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第4.1.4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旅馆建筑,每间客房应至少有1盏灯接入应急照明供电回路”是对旅馆建筑客房的规定,宿舍建筑宿舍未设应急照明不违反《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
关于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商店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问题。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2条
一层商业建筑分为多个不足100 m2的商铺,是否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位于多层住宅建筑一层的商铺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第8.3.2条规定“商店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本条条文说明本条规定的商店不包括菜市场、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建筑、住宅建筑内的商业服务网点,此处的“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单建或附属商店建筑”中的“建筑面积”为单建或附属商店建筑的总建筑面积,而非单个商铺的建筑面积。商业网点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不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关于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的问题。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4条
应急排烟窗是否设置消防电源,应以产品技术参数为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5条,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
消防水泵房、专用变电所、柴发机房等消防设备房内的普通插座、空调、排风机等负荷能否由其设备房内的专用消防双切箱配电。
考虑消防设备供电可靠性要求高,以下设备可由设备房内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单独回路供电:
(1)消防水泵房、消防风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机房内的照明;当消防水泵房独立设置在主体建筑之外时,其检修插座等附属设施可以由消防水泵配电箱供电。
(2)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照明、插座、末端空调器、末端通风机等用电设备。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3.5条,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①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此条规范要求的功能可否通过排烟防火阀动作信号经输入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联动系统总线,由火灾自动报警主机通过总线联动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停机;还是必须由排烟防火阀直接联线到相应补风机控制箱,进行连锁关闭停机。
按规范执行: 排烟防火阀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关于厂房、丙类仓库大空间区域是否设消防疏散照明的问题。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9条“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厂房、丙类仓库内除安全出口、楼梯间外的工作通道,大空间区域是否应设消防疏散照明。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2条“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已建成多层公共建筑屋顶扩建一层,除扩建部分外,已建成部分是否需要按照新规范进行改造,比如消防水泵房配电设施、配电房发电机房疏散通道,各场所应急疏散照明等。
加层属于扩建建筑,不属于装修或既有建筑改造范畴,应执行现行规范。
关于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问题。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3.7条,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
条文解释:供电回路指的是从低压第一级配电至终端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当供电回路发生过负荷时,应将过负荷信号发送至运维管理人员,运维管理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供电回路发生短路时应立即断电。除采用断路器过载动作附件+报警模块返传消防控制室,是否也可采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实现此要求?
①对于防火分区双切总箱,监测点位于双切总箱进线开关(可监测电流、电压等),出线回路末端的消防风机、消防泵、应急照明控制箱等本身可实现过载信号返传消防控制室的功能。
②对于出线回路的消防排污泵、卷帘门等出线回路另加断路器过载动作附件+报警模块返传消防控制室。
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从工作量及工程成本角度考虑,如有更好的技术措施,请专家明确。
消防线路过负荷保护及报警的设置位置参照《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图示24DX002-1第52页,该报警信号的传输方式未作具体要求,达到规范要求即可。
5 暖通专业问题答复
关于走道主体宽度小于2.5m,但有局部扩大区域,走道防烟分区如何划分的问题。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3)问题:走道往往带有局部区域宽度大于2.5m,此类走道是否有统一的尺度,对局部加宽区域的限制,仍可按上述条文执行?
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走道主体宽度不大于3.0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当走道防烟分区由于包含电梯厅等原因导致局部加宽,局部加宽的累计长度未超过走道防烟分区总长度的1/2,且走道防烟分区总面积不大于150㎡时,可按走道主体宽度执行上述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要求。
关于工业建筑走道净高大于6m,如何确定排烟量的问题。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条关于防烟分区排烟量计算。
(3)问题:标准针对工业建筑中净高大于6m的走道未明确定义,请问其排烟量如何执行?
关于民用建筑中地下室锅炉房,其事故排风,排风设备放置位置的问题。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9.3.3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其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问题:《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有说明,采取必要措施后,地下室锅炉房事故排风,排风设备放置可设置在地下室,请问是否可以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相关说明执行?
民用建筑中的地下或半地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燃气型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房等需要设置事故通风的场所,其事故送排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并宜优先设置在地上层;当受条件限制,只能设置在地下时,事故通风机应设置在风机房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机房本身还需具备机械通风或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2)涉及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3.6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3)问题:地下大于50m2的房间及走廊均设置机械排烟,可否将补风口设置于走廊,在房间与走廊的隔墙上设置电控常闭补风口。
地下大于50m2的房间及走廊分别设置机械排烟口时,应在房间及走道内分别设置补风口,房间不应利用隔墙上设置电控常闭的防火补风口补风。
关于走道净高不足,但长度超长需划分防烟分区的问题。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2条,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500mm。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
(3)问题:实际项目中往往存在需要设置密闭吊顶、走道超长,且吊顶下净高达不到2.6米的情况。此时应该用何种方式来划分防烟分区?
应与建筑、装饰专业沟通吊顶形式,满足挡烟垂壁设置要求,防烟分区划分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2.4条要求。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9条,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第4.4.8条第3款、第4款对设于吊顶内的排烟风管提出了耐火极限要求。
第4.4.8条条文说明指出:对于管道的耐火极限的判定必须按照《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17428的测试方法,当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同时达到时,方能视作符合要求。
(3)问题:设于吊顶内的排烟风管本身就具备隔热性,是否需要再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
吊顶内采用耐火极限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要求的耐火风管时, 风管外壁无需再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9条指的是不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非耐火风管。金属风管隔热层的要求参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3.1条第5款。
(2)涉及规范条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错误》(2024年3月版)(渝建消防〔2024〕7号)第5.0.4条,首层扩大前室(含扩大合用前室)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在扩大前室外墙上部设置不小于3㎡、且不小于扩大前室地面积3%的可开启外窗(不含外门);有条件时,首层扩大前室尚宜同时设置与上部楼层(合用)前室送风量相同的送风口,以保持扩大前室核心区正压。
(3)问题:当首层扩大前室(含扩大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是否按前室不送风计算?当首层扩大前室(含扩大合用前室)设置加压送风口时,前室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是否考虑首层前室开启门的数量、面积?
当首层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计算楼梯间、其他楼层前室的加压送风量时,可不考虑首层楼梯间、前室开启门的数量、形式,按其他楼层的情况进行设计。有条件时,首层扩大前室尚宜同时设置与上部楼层(合用)前室相同的送风口,以保持扩大前室核心区的理论正压。
首层扩大前室设置独立加压送风系统时,加压送风量按门洞断面风速不小于1.0m/s计算,门洞断面积按其他房间或走道进入扩大前室最大的两扇疏散门面积之和计算(不计入直通室外的门)。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9.3.3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其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问题:排油烟管道是否属于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排油烟风机是否可以放置在地下或者半地下?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9.1.3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实施指南第9.1.3条实施要点中写明: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包括正常通风管道和事故通风管道,主要是……,以及民用建筑和其他工程中使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可能产生可燃粉尘等物质场所的排风管道。”
厨房使用可燃气体时,其事故排风管道均应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9.1.3条、9.3.3条规定进行设计。
厨房排油烟管道不属于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厨房排油烟管道不应作为事故通风管道,也不应与事故通风系统合用。建议厨房排油烟管道应避免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房间的隔墙。
(2)涉及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 11.1.3条: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错误》(2024年3月版)第5.0.1条:防烟排烟管道直接采用土建风道,未在土建竖井内设置钢板风道。
(3)问题:当地下室为人防、轨道等功能时,存在地下段竖向的加压送风井道四周墙体均为剪力墙的情况,强行在地下室风井内部增设金属风道缺乏有效的施工措施,此种情况,地上地下共用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管道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采用其他措施保证管道的密闭性和光滑性。
本案例属于土建风道四面均采用现浇剪力墙的情况,理论上可以满足管道的密闭性和光滑性,防排烟系统可以直接采用。但应确保施工完成后土建风道的密闭性和光滑性。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4章(给水排水)第4.1.2条第3小点: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 DN65的水平管道,当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设置抗震支承。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问题:《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废止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第1.0.4、5.1.4、7.4.6条,《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实施后,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乙类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抗震支吊架?第5章节(暖通空调)中对空调水管未做需要抗震设防的要求。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N65的空调水管是否需要设置抗震支吊架?
通用规范废除了现行其他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2022年8月17日的回复,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通用规范发布公告中废止的强制性条文,不再强制执行。与通用规范配套衔接的相关国标、行标正在修订中。
(2)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如与通用规范要求一致时,属落实通用规范要求的措施方法的,可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
(3)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如与通用规范不一致或低于通用规范规定时,应执行通用规范条文。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5章对空调水管的抗震设防设计有明确要求。暖通空调系统的抗震设计应严格按《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3章、第5章执行。
关于排烟系统中“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米的区域”界定范围的问题。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第1款、第4.4.12条第2款、第4.6.9条关于储烟仓、排烟口位置的规定;第4.3.4条第1款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①上述条文中的“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是指走道区域和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这两类空间?还是指“走道净高不大于3米”和“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米”这两类空间?还是有其他解释?
②厂房及仓库设置在外墙的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是否必须沿防烟分区对边或长边设置?
(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正在修订中。目前,可按规范条文字面意义理解为“走道”和“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两个并列空间,不是指“净高不大于3米的走道”。
(2)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疑难问答》(渝建消防〔2023〕10号)第7.0.10条:“在自然排烟口面积、设置高度及水平距离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的情况下,沿建筑两条对边外墙高位对称布置即可。”故不必沿每个防烟分区对边均匀设置。
工业建筑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7.0.11条:“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10.7m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10.7m 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
(3)问题:住宅车库人防工程中(如下图所示,红色线框为同一防烟分区,人防墙横跨同一防烟分区),人防墙设置于同一防烟分区内,该防烟分区是否可采用同一套排烟排风系统?车库人防工程中满足什么条件情况下,可视作人防墙体不阻碍排烟、排风系统设置,可采用同一套排烟排风系统?
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应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护单元可合用排烟排风系统,并设置联动措施确保各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合用系统排烟量按排烟量最大的防烟分区确定。
(2)涉及规范条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错误(2024年3月版)》(渝建消防〔2024〕7号)第5.0.5条,楼梯间最高层不应设置挡烟垂壁。
(3)问题:如图所示,商业为临街商业,共计2层,图中为2层,楼梯为开敞式楼梯且为顶部,楼梯之间内走道长度超20m,该顶部开敞式楼梯是否设置挡烟垂壁,让内走道单独形成防烟分区?如依据《重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错误》中意见,顶部开敞式楼梯不设置挡烟垂壁,防烟分区边长是否包括楼梯间长度,内走道排烟外窗是否考虑楼梯间外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错误(2024年3月版)》(渝建消防〔2024〕7号)第5.0.5条:“按规范要求,敞开楼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但在楼梯间的最高层不应设置挡烟垂壁,否则反而影响楼梯间自然排烟”。
常见错误中的案例是针对楼梯间外的区域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情况,而案例中楼梯间最高处与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相连,为阻止走道烟气侵入楼梯间,应在楼梯间入口设置挡烟垂壁。
走道防烟分区长度不包含楼梯间长度,且走道应设独立的自然排烟窗口,不应利用楼梯间的外窗排烟。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5条: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3)问题:排烟风机后排烟管通过在排烟机房外墙上设置百叶排至室外,如该外墙非防火隔墙,该处是否需要设置排烟防火阀?
室外属于安全区域,排烟均需排至室外。火灾时通过外墙上的排烟管道(口)排至室外不属于“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情况,故排烟机房内风机的出风段风管靠外墙处无需设置排烟防火阀等措施。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第7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3)问题:关于内部设置连通楼梯的两层商业,如每个商业单层面积不超过100平米,但楼上楼下两层总面积超过100平米,是否需设置排烟设施?
①如需设置,是分层设置满足该层面积的2%的排烟窗即可,还是需要按照总面积将排烟窗全部设置在上层?或是两种方式都可行?
②如分层设置,在一层连通楼梯处是否应设置挡烟垂壁?
如全部排烟窗设置在上层,有可能存在自然排烟口面积不足的情况,则必须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造成工程造价增加。
内部楼梯上下连通、单层面积不超过100㎡、总面积大于100㎡的两层商业网点,采取分层排烟或上层排烟的方式均可。分层排烟时,上下层连通楼梯开口处应设置挡烟垂壁;只在上层排烟时,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应不小于上下层总建筑面积的2%。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 2017第4.5节补风系统。
(3)问题:对于净高≤6m的同一防火分区内通过挡烟垂壁划分多个防烟分区,且均采用自然排烟、自然补风,该防火分区的自然补风窗总面积是按照所有防烟分区排烟窗面积的50%计算,还是可按照相邻两个最大防烟分区自然排烟窗面积的50%计算?
防火分区内均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补风窗口按各自防烟分区的需求核算,同一防火分区内空间连通的相邻防烟分区之间的自然补风窗口可以共用。
(2)涉及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3.6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3)问题:某项目(吊层建筑)负一层南侧一面有直接对外的出口和开窗,位于该负一层的地下大于50㎡的房间、走道分别设置机械排烟系统,该处地下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能否不设补风,按照地上楼层设计?
本案例吊层排烟房间应按地下建筑设置直接取自室外的机械补风。
关于走道防烟分区划分,面积小空间高的门厅排烟问题。
(3)问题:对于走道防烟分区的划分和面积小但空间较高的门厅等空间排烟能否参照2023年4月《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疑难问题研究(培训资料)》对应问题三十一和问题四十五的解答进行设计?另,其余设计疑难问题能否参照该文件设计?
设计疑难问题应按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疑难问答》(渝建消防〔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面积小空间高的门厅排烟问题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的相关规定执行。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 2017第4.3.3条第1款、第4.4.12条第2款规定,第4.6.9条关于“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
(3)问题:此处的走道净高不管是否大于3m,其排烟口均可设置在净高的1/2以上,且可不设置在储烟仓内?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错误》(2024年3月版)(渝建消防〔2024〕7号)第5.0.8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排烟计算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都可按1/2净高确定。
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2款: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净高的1/2以上;同时尚应满足第1款“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的要求。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设置挡烟垂壁时,挡烟垂壁下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1m。
(3)问题:自然排烟窗采用电动排烟窗时,是否需设置消防联动?
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5.2条第1款:“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6条:“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
结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2017第5.2.5条条文说明:“为了确保...,与常闭排烟阀(口)一样,要求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就地手动启动功能”。
故自然排烟窗采用电动排烟窗时,应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控制方式。
若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位自然排烟窗口不宜采用电动型,宜采用常开或温控释放型。
关于高度空间储烟仓厚度与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相冲突的问题。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 2017 4.6.2条,“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20%,且不应小于 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10%,且不应小于 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 4.6.9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3)问题:某项目一层通高服务大厅净高8.6m采用自然排烟,二层设有一个连通走道。一层层高5.1米,二层走道净高3.5m;大厅自然排烟储烟仓厚度按空间净高的20%考虑,设计清晰高度为8.6-8.6*0.2=6.88米;二层走道的最小清晰高度距大厅地面为5.1+1.6+0.1*3.5=7.05米>6.88米,两者相冲突。此种情况,是按保证大厅储烟仓厚度不低于空间净高的20%设计,还是按保证二层走道的最小清晰高度设计。
如果,高大中庭机械排烟时,遇到这种相似情况,又如何考虑?
本案例可将整个大厅(含二层回廊)按高大空间考虑,二层回廊与中庭之间不设置挡烟垂壁,无需考虑二层回廊清晰高度。
(2)涉及规范条文:《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5.6.2条文说明:“有水房间除公共厕所(卫生间)外,还包括盥洗室、浴室等。本条对于有水房间下面的用房根据其对卫生、安全要求的严格程度进行了区分,在公共建筑中,对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如餐厅、厨房、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机房)上方,必须杜绝渗漏隐患,不允许布置有水房间。”
(3)问题:此处规范机房是否包括空调、通风、防排烟所有机房?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6.2条第2款:公共厕所(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此处条文说明中的“机房”多指对用水要求高的电脑机房、数据机房、变配电机房等计算机、电气类机房,空调、通风、防排烟风机房、水泵房、制冷机房等属于设备类机房,不属于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的房间,而且这些机房大多本身也是属于有水房间,机房上方可布置有水房间。但空调、通风机房等对有异味、带污染源的房间有卫生距离要求,设计中应远离。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第1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3)问题:丙类厂房内面积较大的办公区域,其设置排烟设施的要求,是按公共建筑确定(即>100㎡),还是按GB55037-2022第8.2.2条第1款的“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确定(即>300㎡)?
丙类厂房内的附属办公区域可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第1款执行。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第6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3款,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3)问题:对于GB55037-2022第8.2.2条中列举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面积小于50㎡的房间是否都需要作为单独的防烟分区设置排烟设施,或者是按GB51251-2017第4.4.12条的规定,可通过设置在走道上的排烟口进行排烟?
结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第8.2.5条实施要点:“第8.2.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建筑中存在无窗房间的区域,当每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这些房间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在房间内可以不设置排烟设施,但应在房间外的公共区设置排烟设施。”
问题中面积小于50㎡的房间无需作为单独的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第3款要求,通过设置在疏散走道等公共区的排烟设施进行排烟。
(2)涉及规范条文:《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2.1条第2款。
(3)问题: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前室、楼梯间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首层扩大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首层扩大前室是否必须按照GB55036-2022第11.2.1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还是可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常见错误(2024年3月版)”第5.0.4条的要求,设置自然通风窗。
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错误(2024年3月版)》(渝建消防〔2024〕7号)设计,首层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时,宜同时设置与上部前室送风量相同的送风口。楼梯间及其他楼层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关于前室为阳台或凹廊时,其楼梯间是否可不考虑防烟的问题。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1条关于应采取防烟措施的部位。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关于防烟系统的形式。
(3)问题:防火通规取消了老版建筑防火规范的“当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时,其楼梯间可以不设防烟”这条,但是本条在我们的烟规依然有体现(烟规第3.1.3条),以后遇到这类情况,我们是否还能应用这条规范?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2022年8月17日的回复,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如与通用规范要求一致时,属落实通用规范要求的措施方法的,可作为推荐性条文执行。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并非强条,所以防火通规没有废止或取消该条文,且该条文的内容及原理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1条并不冲突。《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实施指南第11章多处指出,防烟、排烟系统设置方式的具体要求,还可以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故《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1.3条可以继续执行。
关于事故通风土建竖井是否还需要内衬金属风道的问题。
(2)涉及规范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9.3.3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9.3.9条第3款。
(3)问题:防火通规重提了GB50016-2014第9.3.9条,但是对于其中第3款“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未提及。实际设计过程中是否需要在事故通风系统的土建竖井中加设金属风道?
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实施指南第9.3.3条:“用于排除含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静电的危害性,...。消除静电的常用措施有:采用金属等具有不易聚集静电性能的排风管道,在管道的连接法兰上设置跨接导线...。”
上文中排风管道包括排风机前后的风管,含土建竖井内的风管。
故在实际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是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在事故通风系统的土建竖井中加设金属风道是消除静电的常用措施,不是唯一措施。
(3)问题:对于地铁建筑设备区同一个防火分区名房间面积均小于50 ㎡,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地下房间,排烟系统是否可以只在走道排烟,排烟量按照走道加房间总面积计算排烟量,还是走道叠加最大1个房间面积计算排烟量?
应按照《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疑难问答》(渝建消防〔2023〕10号)“6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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