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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厅通报处罚3人!

发布于:2024-06-03 09:47:03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对3人进行通报处罚!

关于对茅如军行政处罚的通报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茅如军(苏建安C2(2019)3036493)作为江苏玖耀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 未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 ,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行为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C2(2019)3036493)1年 ,时间从2024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 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

关于对陈尚进行政处罚的通报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陈尚进(苏建安C2(2022)3009843)作为江苏启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未 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情况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C2(2022)3009843)1年 ,时间从2024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 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

关于对陈志亮行政处罚的通报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陈志亮(苏建安C2(2022)3011237)作为江苏启原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 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情况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C2(2022)3011237)1年 ,时间从2024年5月29日至2025年5月28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 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


     

           

本文处罚依据之一:江苏省住建厅《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

苏建规字〔2023〕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经2023年4月13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7日

             
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 ,现对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 安管人员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移送事故责任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查处

二、关于安管人员行政处罚后的市场监管联动措施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期限内 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共享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本省安管人员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证书管理平台”相应调整电子证书状态信息。企业在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时,应当查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状态。证书状态信息可通过两种途径查询,一是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书查询;二是扫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二维码自动获取。

三、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

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安排, 及时调整发生事故项目的安管人员 ,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的处罚决定后, 应当核查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 。未办理变更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处理。事故调查期间,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员离职或者调动的,安管人员有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情况。

四、关于做好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

事故发生后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 ,并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约谈、配合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积极做好问题整改工作,项目经整改后报请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项目整改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应当按照规定检查事故项目整改情况,并将有关影像和文书等资料留档。

限期整改的期限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30天左右 。事故调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尚未依法被暂扣或者吊销的,项目整改合格后应予以正常复工。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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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时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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