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范围和分类
范围:小型水库工程以外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4级、5级堤防工程。
分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三、法人验收
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并反馈项目法人。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四、政府验收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省直管的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
竣工验收应在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蓄水验收条件及程序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78号)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3. 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6.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7. 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4.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5. 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6. 检查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等运行管理条件的落实情况;
7.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竣工验收会议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应来自非工程参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人员构成应基本涵盖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专业。验收专家应通过检查工程现场、查阅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重点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评价,对验收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关验收结论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对于市(地)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完成工程尾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督促检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及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五、其他
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手续可在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所提出的验收结论负责。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针对历史原因导致验收资料不齐,但实际已安全运行多年的项目,可通过组织质量安全鉴定且鉴定质量合格,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补充相关资料后,可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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