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体标准不是强制性的,EPC计价规范的发布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 EPC计价有纠纷时,首先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处理,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交易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PC计价规范属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交易习惯,在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时,可以依据EPC计价规范作出处理。
EPC计价规范1.0.3:发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的原则。处理纠纷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交易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业主提供的项目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项目清单
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预备费的名称和其他要求承包人填报内容的项目明细。
工程费用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所需的费用。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除工程费用外,分摊记入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属于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临时用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系统集成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以及代办服务费等。
预备费
发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准备并包含在签约合同中,用于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情形以及市场价格变化的调整,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
3、工程总承包模式条件
3.1 发包人宜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风险控制能力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模式:
3.3.1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3.3.2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2 具有下列情形时,发包人不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3.2.1 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仔细审核发包人要求,或没有足够的时间或信息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价;
3.2.2 施工涉及实质性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无法检查的其他区域的工程;
3.2.3 发包人要密切监督或控制承包人的工作,或审查大部分施工图纸。
发包人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应采用施工总承包。
3.3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发包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风险控制选择恰当的阶段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
发包人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阶段后,可按下列规定 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
3.3.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
3.3.2 方案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
3.3.3 初步设计批准后发包的,宜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
3.4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编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称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在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
发包人没有编制“发包人要求”,或编制的“发包人要求”不能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时,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5 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函占签约合同价的比例及数额。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6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承包双方应实行工程保险,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4、勘察的责任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国家勘察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或发包人要求中提出的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并应对各自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采用工程总承包,除发包人将全部勘察工作单独委托勘察人实施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对勘察设计工作可按下列分工进行:
4.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由发包人负责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承包人负责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以及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4.2 初步设计后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详细勘察;承包人负责施工勘察以及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工作,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符合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5、工程总承包计价的风险范围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中,发包人应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及发承包依据的基础条件,按照权责对等和平衡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计价的风险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时,造成合同工期和价格的变化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5.1 国家法律发生变化;
5.2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等市场价格变化超 过合同约定幅度;
5.3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方 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
5.4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
5.5 不可抗力。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6、对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错误的责任分担
发包人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形和地下、水文、气候及环境条件方面的所有相关现场数据,提供给承包人。发包人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数据,也应及时提供给承包人。
原始测量控制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参考数据应在发包人要求中提出。
承包人应负责验证和解释发包人提供的参考数据,按照合同约定对与参考数据有关的工程放线,并核实参考数据的准确性,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错误,负责对工程的所有 部分正确定位。
对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错误可按下列规定分担责任:
6.1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时,发包人除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发生变化承担责任外,不对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6.2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时,承包人应及时将发现参考数据中的错误通知发包人,如果承包人因错误而遭受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的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增加及合理的利润。
注: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不属于现场数据和参考数据的范围。
7、发包人要求中错误的责任如何分担?
7.1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模式,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做相应修改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确有错误,发包人坚持不改,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和(或)未通知发包人提交说明文件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或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或不可变的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预期目的的说明;
3)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
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能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7.2 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 模式,承包人应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合理的利润。
8、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形成的原则
8.1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宜按下列规定形成:
1)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宜采用投资估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估算金额为限额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修订后计列;
2)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宜采用初步设计概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概算金额为限额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修订后计列。
8.2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中工程费用和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列:
1)工程费用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宜直接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费用计列;
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包的不同范围,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同类费用金额计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勘察费、设计费根据不同阶段发包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按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勘察、设计费对应的工程总承包中的勘察、设计工作的部分金额计列;
b)工程总承包管理等其他费用在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有同类项目费用金额的可根据发包内容全部或部分计列,没有项目的,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c)代办服务费根据发包人委托代办所发生的费用计列。
3)预备费应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采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中的预备费计列。
9、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是否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措施项目费调整。
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时,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0、设计优化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如满足发包人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归承包人享有;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并指示变更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分享,并应调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
11、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承包商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12、当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可预见的范围,依据什么来调整合同价款?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但又未在合同中约定"价格指数权重表",可视为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款。
当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可预见的范围,发承包双方可依据有关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重新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或变更合同。
1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该怎么办?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可再次通知发包人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时,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应支付的应付款的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14、预备费如何使用?
14.1 工程总承包为可调总价合同,已签约合同价中的预备费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预备费如有余额 应归发包人所有;
14.2 工程总承包为固定总价合同,预备费可作为风险包干费用,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预备费归承包人所有。
注:工程总承包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预备费应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并应计入投标总价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预备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15、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某些分项可以按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吗?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除工程变更外,工程量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中也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将发承包时无法把握施工条件变化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和单价进行结算支付。
16、工程总承包项目对工程变更的定义
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改变;
以及方案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对方案设计所做的改变;
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对初步设计所做的改变。
17、关于材料、设备的更换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提供材料和设备,并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需更换时,应报发包人核准;若承 包人擅自更换时,承包人应进行改正,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应不予顺延。发包人发现后予以核准时,因更换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应另行支付。因更换而导致的费用减少,发包人应核减相应费用。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换相关材料或设备,对更换部分的价格变化应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承包人造成影响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
18、关于价格清单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对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计价,除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按照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支付的单价项目外,不得以项目的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
价格清单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
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任何工程量及其价格,除约定的单价项目外,应仅限于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应作为结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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