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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6月1日起,开展全省2024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存在严重安全漏洞,停工整改!

发布于:2024-05-29 09:05:29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昨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建质安〔2024〕80号 )。

活动时间: 6月1日至6月30日

  • 项目部要 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安全公益广 广泛张贴或悬挂 安全标语、横幅、挂图等形式

  • 6月15日起 ,“ 省安管系统”安全教育资源库将更名为“建安码”集中学习平台。 项目经理 可将工人集中在会议室, 通过播放建安码集中学习平台相关视频。

  • 施工企业应 织全员观看全国“十大逃生演练科普视频”

  •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员履职行为 。严格落实安全员登记、变更制度, 严格落实安全员每日巡检配备巡查记录仪要求等

  • 严格执行《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苏建函质安〔2024〕60号)。 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承包单位 责令停工整改 发现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 依法 查处 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 ,要 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其他规定:

 《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江苏省住建厅:全省工地施工严格执行《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24〕6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法律规范,结合我省实际, 现制定《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用于指导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规范操作 请各地督促施工、监理等企业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张立轩,025—51868649。

附件(点击可下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6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



0                   1                  
目的                  

                 

指导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规范操作,有效控制和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从而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江苏省消防条例》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0                   3                  
适用范围                  

全省 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道路、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中需动火作业的 应严格 参照此安全操作指南 实施

0                   4                  
动火作业定义及分级                  

4.1动火作业定义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作业现场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4.2动火作业分级

4.2.1一级动火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项目;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场所的动火作业属一级动火。

4.2.2二级动火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属二级动火。

4.2.3三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4.3动火升级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 应升级管理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 ,原则上 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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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动火作业                  

5.1房屋建筑常见的动火作业 :桩基搅拌桩钢筋笼制作焊接作业;基坑围护支撑结构钢筋骨架焊割作业;悬挑脚手架斜撑焊割作业;脚手架连墙件焊割作业;框架柱或剪力墙支模限位筋焊接作业;剪力墙支模预留螺杆切割作业;防水卷材热熔法动火作业;屋面避雷针焊接作业;钢结构构件组装焊接作业;网架结构组装焊接作业;钢结构构件砂轮打磨作业;钢结构埋板、钢柱梁板等金属件尺寸修改及安装预留套管固定焊割作业;钢材类物料切割作业等。

5.2轨道交通常见的动火作业 :基坑围护支撑结构钢筋骨架焊割作业;主体与附属结构钢筋绑扎的焊割作业;盾构施工洞门刷焊接作业等。

5.3市政道路常见的动火作业 :路面及桥梁钢筋制作的焊割作业;桥梁工程中高处施焊作业等。

5.4装饰装修常见的动火作业 :幕墙立杆与埋件、立杆与横杆、铁膨胀管与埋板焊接作业;室内干挂石材龙骨焊割作业;吊顶角钢焊接作业;型材上钻孔、切割易产生火星溅射作业等。

0                   6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6.1基本要求

6.1.1各类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入场后, 施工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做好检查验收 ,符合要求后 方可投入使用

6.1.2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许可证,针对动火作业级别填写动火许可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完成上报审批手续。如进入危化厂区、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 还须执行 危化厂区、有限空间作业和登高作业相应的管理规定。

6.1.3动火许可证的审核人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动火点垂直方向上下及水平方向15m内区域有无可燃物和危化品,且查验现场保留视频或3张以上作业区无可燃物照片与动火许可证一并存档,同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6.1.4 严格落实“一点两证一监护”措施,动火现场 必须设置 警戒作业区,操作人员 必须随身携带 “两证” ,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动火许可证(在动火作业区挂牌公示)。未经许可 严禁 私自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6.1.5 监护人通用职责要求

(1) 作业前检査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査动火许可证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2)确认相关作业人员 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核査动火点消防器材配备、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4)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査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5)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立即中止作业,收回动火许可证;

(6)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6.1.6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 ,动火许可证注明的动火人和监护人 不得随意更换 ,且监护人监护过程中 严禁脱岗 ,更换动火地点(指楼栋及楼层位置的移动)或动火环境变化后,应重新开具动火许可证。

6.2审批管理

6.2.1 动火许可期限规定

6.2.1.1 一级动火提前7天报审批 ,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1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2 二级动火提前4天报审批 ,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3 三级动火提前1天报审批 ,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7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2 动火许可审批制度:

6.2.2.1 一级动火作业 由项目生产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6.2.2.2 二级动火作业 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6.2.2.3 三级动火作业 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6.2.3 审核人、审批人职责要求:

(1)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 应到动火作业点完成现场审核工作

(2)应核査 动火许可证级别 与实际动火作业 一致 情况;

(3)应核查动火人 上岗资质 及监护人的 配备情况

(4)应核査编制的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可行。

6.3 动火作业防火要求

6.3.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在动火部位附近应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的配备及保护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

灭火器的配备标准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6.3.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严禁使用明火作业

6.3.3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 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6.3.4焊接、切割、热熔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裸露的可燃材料上 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3.5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且满足可燃材料与动火作业的安全距离。

6.3.6电焊机动火作业时,应检查电源开关、用电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进出线应有完整的防护罩,进出线端应用铜接头焊牢,电焊机应有专用电源控制开关, 严禁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结构钢筋等金属物代替导线

6.3.7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块瓶 应直立放置 ,并进行固定做好防倾倒措施,气瓶压力表数值应合格有效,氧气瓶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 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3.8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易燃易爆物时,应将易燃易爆物进行移除,并采取遮挡措施,同时作业点下方设置接火斗,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

6.3.9在盛有或盛过油类、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6.3.10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3.11 严禁在动火点15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油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3.12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前,应先检测识别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循环通风、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6.3.13涉及防水作业加热棒、喷枪加热等作业 应该纳入 动火作业审批流程管理。

6.3.14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 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项目安全负责人

6.3.15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监护人需要留观30分钟,并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监护人方可离开。

6.4 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动火作业未经审批;

(2)动火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3)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

(4)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或设施设备,未清理或采取隔离措施的;

(5)动火监护人脱岗;

(6)存在其他火灾隐患风险时。

6.5应急管理

6.5.1结合动火作业存在的火灾风险因素,编制专项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完成上报审批手续。

6.5.2对动火操作人、监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活动,切实提升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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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安全延伸阅读●

                     

                     

江苏省住建厅 处罚规定

  • 江苏省住建厅《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  

  •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苏建质安〔2022〕198号 )

  •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

江苏省住建厅 最新安全手册

2023年12月26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2023版)》  的通知, 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手册》的制定, 为全省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提 供了指 引。 《手册》(2023版)分为 11个章节

第1章为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资料;

第2章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章为安全防护用品(具)管理;

第4章为人员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

第5章为危大工程管理;

第6章为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第7章为安全交底及安全验收;

第8章为建筑施工机械及临时用电;

第9章为文明施工;

第10章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11章为智慧工地建设。

注:word版本为432页(更全面),pdfF版本为376页。

附件(点击下载电子版):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2023版).docx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2023版).pdf  

住建部 关于施工安全方面
规范、手册、图册、指南

  • 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画册版和文字版
  • 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  
  • 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画册(2022版)》  
  • 住建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培训课程》基坑、起重机械、高坠等
  •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                  
  •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导则》                  

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今年6月是全国第23个、全省第31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根据《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安办〔2024〕17号)要求, 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为重点策划活动内容,以线上线下活动相结合的形式扎实开展好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提升全行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

二、活动时间

6月1日至6月30日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为重点,通过开展专题研讨、集中宣讲、辅导报告等方式,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推动工作的创新思路、务实举措、有效方法。施工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大家谈”“班前会”“以案普法”等活动,交流学习体会,开展警示教育,持续树牢安全红线意识。 项目部要 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安全公益广告 广泛张贴或悬挂 安全标语、横幅、挂图等形式 ,营造强大宣传声势,以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

(二)组织收看“安全生产月”系列宣传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要组织观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生命通道》《安全生产 责任在肩》等,建安码学习平台已开设主题活动“2024年安全生产月”专栏(登录方法见附件1),企业和项目部还可通过建安码学习平台学习其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视频、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等。 自6月15日起 ,“ 省安管系统”安全教育资源库将更名为“建安码”集中学习平台 具备两项功能:

一是为项目部线下集中学习提供服务 项目经理 可将工人集中在会议室, 通过播放建安码集中学习平台相关视频 ,让工人边学习、边讨论,同时完成建安码个人学习积分任务。

二是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自行制作的安全教育或讲课视频等资源 ,可通过集中学习平台上传共享,省厅将遴选后适时公布《建筑施工安全教育资源优秀作品和制作企业名单》,对制作单位、制作人提出表扬。

(三)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畅通生命通道宣传、演练活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 织全员观看全国“十大逃生演练科普视频” 。要结合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督促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围绕整治重点, 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要突出整治违规动火动焊施工作业、疏散通道占堵和违规设置铁栅栏等问题。要督促施工、监理企业严格执行我厅印发的《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苏建函质安〔2024〕60号),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四个一律”(动火一律持证上岗、动火一律申请批准、动火一律条件核查、动火一律现场监管), 发现存在无动火审批、作业现场有可燃物未清理、无监护人、未配置消防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要坚决进行处理 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承包单位 ,要 责令其停工整改 发现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 ,要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查处 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 ,要 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要重点从消除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等。

(四)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和“防高坠”专项治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围绕我厅《江苏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用手册(2023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员履职行为的通知》等文件, 集中开展至少1次监管执法人员全覆盖安全专题培训 ,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一是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每年至少完成2轮“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全覆盖隐患排查工作要求 ,尽快完成第1轮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推动深入一线真查问题、查真问题,提高房建市政工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熟练掌握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二是开展“防高坠”专项治理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上将发布《江苏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预防措施图集》、口袋书第四辑《高处作业与消防安全教育专辑》,后续还将围绕高坠事故诱因中人、物、环境和管理四个因素发布系列宣讲视频,指导全省各地突出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努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严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在建项目认真学习并加强督查检查,扎实开展“防高坠”专项治理工作,压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房屋市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本质提升。

三是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员履职行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厅文件要求,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执行安全员“亮身份、吹哨子”制度,严格落实安全员登记、变更制度, 严格落实安全员每日巡检配备巡查记录仪要求 ,并结合日常监督严查安全员是否落实履职责任清单要求,对安全员开展履职能力测试, 发现履职不力的实施强制变更措施

(五)开展“云观摩”交流和安全生产宣讲竞赛活动。          

       

一是开展安全生产“云观摩”交流活动。 各地要注重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运用“云观摩”工地交流方式集中线上展示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技术应用、危大工程管控和智能建造、绿色建造、精益建造、装配式建造等内容,鼓励施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技术推广,提升自主创新和本质安全水平。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在6月25日前推荐上报1-2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本地区优秀“云观摩”项目 (申请表及申报条件见附件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各地报送情况综合遴选后,公布全省可供观摩项目名单。

二是开展安全生产专家宣讲活动 。“安全生产月”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与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省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分会、省市政工程协会联合举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公益巡讲”活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可根据需求预订讲课内容和时间,联系省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分会安排讲座(课程、授课人等信息详见附件2)。线上公益讲座定于6月7日14时,重点讲解《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及防坠落措施》《房屋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与案例分析》等(报名方式详见附件2)。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和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准时在线观看

三是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省建筑行业协会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分会、省市政工程协会将组织举办“2024年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具体内容另见分会通知)。

四是举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6月3日在苏州市新建元数谷二期(DK20200151地块)一标段项目(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召开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活动并全程视频直播。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活动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提升人人抓安全、全员保安全的管理水平。要成立活动组织机构,统筹谋划、完善方案、明确分工,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保障“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的顺利开展,切实将安全发展理念转化为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实际行动。

(二)务求活动实效 。要把活动开展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统筹起来,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深入开展。要突出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高处作业、动火用电、有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环节,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精准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精准开展严格执法,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组织安全专家和媒体记者深入施工一线,结合“打非治违”“安全生产大检查”“明查暗访”等工作, 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

(三)强化示范引领 。要树选一批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创新组织事故应急演练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的标杆企业、项目进行表彰激励、观摩示范,相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主流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开展集中宣传推广,并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告中上报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我厅将择优选报省安委办。

(四)加强信息报送 。要指定活动联络员,负责活动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5月31日前 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4),7月3日前将本地区活动总结报告和统计表(见附件5)报送至我厅,并附活动开展的相关视频、图片、文字等电子版资料。

1.“建安码学习平台”登录方式

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公益讲座课程表及线上报名方式

3.“云观摩”工地申请表及申报条件

4.“安全生产月”活动联络员信息表

5. 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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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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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工程质量检测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不得转嫁到施工单位!

  导读 :住建部建质规〔2020〕9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明确,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住建部 建质规〔2020〕9号 《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明确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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