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一般可按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楼层或防护区域等与受控消防系统相关的区域进行划分。
(1)可将 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 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 一个封闭长度区间 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
(3)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 150m 。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 一个储罐区 组成, 每个50000m 3 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 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探测区域
探测区域一般应按独立房(套)间等便于识别火灾探测器报警部位的设置部位或监测区域进行划分。
(1)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 不宜超过500㎡ ;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 不超过1000㎡ 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的长度, 不宜超过100m。
(3)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 20~100m 。
(4)下列场所应 单独 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二、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计容量
1.任 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 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 均不应超过3200点 ,其中 每一总线回路 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200点 ,且应留有不少于 额定容量10%的余量 。
2.任 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 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 不应超过1600点 ,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点 ,且应留有不少于 额定容量10%的余量 。
三、 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计参数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 总线短路隔离器 ,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 消防设备的总数 不应超过 32点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 穿越处 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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