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民用建筑内附属配套的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应有给水排水设施,地面坡度应有利于排水,冲洗的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GB55013-2021-3.2.3 条
【差异】 生活垃圾收集房(间)新增了给水排水设施的要求。
2、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GB55015-2021-3.4.1 条
【差异】 新增要求。
3、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检查井、阀门井井盖上应具有属性标识。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阀门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GB55020-2021-2.0.13 条
【差异】 根据 GB50014-2006(2016)第 4.4.6 条(强)和 4.4.7A 条改编,新增了防盗等要求。
4、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GB55020-2021 第 3.2.3 条
【差异】 根据 GB50788-2012 第 3.4.5 条改编,覆盖对象包括建筑与小区。
5、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水池和雨水回用水池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GB55020-2021-3.2.8 条
【差异】 根据 GB50015-2019-3.3.6 条、GB50336-2018-8.1.2 条和 GB50400-2016-7.3.4 条等 3 条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合并、归纳。
6、生活饮用水水箱人孔应密闭并设锁具,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箱的措施。GB55020-2021-3.3.1 条
【差异】 新增人孔应密闭并设锁具等强制性要求。
7、生活饮用水水箱间、给水泵房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等技防、物防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GB55020-2021-3.3.5 条
【差异】 根据 GB50788-2012-7.4.6 条和 CJJ140-2010(修订报批稿),要求详图或设计总说明有表示。
8、用水点处水压大于 0.2MPa 的配水支管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GB55020-2021-3.4.4 条
【差异】 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
9、公共场所的洗手盆水嘴应采用非接触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GB55020-2021-3.4.5 条
【差异】 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
10、生活给水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控制和溢流报警装置。GB55020-2021-3.4.6 条
【差异】 根据 GB50555-2010-4.2.2 条和国外要求改编,要求详图或设计总说明有表示,如溢水可能造成水淹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场所,应设置应急自动关闭进水阀,可采用电磁阀或电动阀。
11、绿化浇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GB55020-2021-3.4.8 条
【差异】 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由 GB50555-2010-4.4.2 条改编。
12、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GB55020-2021-4.2.2 条
【差异】 将“不得重复设置水封”提升为强制性要求。
13、室内地下室生活污水集水池应设通气管。GB55020-2021-4.4.2 条
【差异】 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
14、化粪池应设通气管,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GB55020-2021-4.4.3 条
【差异】 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
15、屋面雨水系统采用 87 型雨水斗时,其管道、附配件以及连接接口应能耐受系统在运行期间产生的负压,塑料管道管材及管件的负压承受能力不应小于 80kPa。GB55020- 2021-4.5.8 条。
【差异】 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
16、室外雨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排入市政雨水管渠。GB55020-2021-4.5.10 条。
【差异】 根据 GB50400-2016-5.4.1 条和GB50015-2019-5.3.2 条改编,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
17、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土建措施禁止防洪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这些下沉区域。GB55020- 2021-4.5.17 条
【差异】 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根据 CJJ142-2014-8.1.3 条改编。
18、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居住建筑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 15s, 公共建筑配水点出水温度不应大于 10s。GB55020-2021-5.1.3条
【差异】 根据 GB50368-2005-8.2.5 条和 GB50015-2019-6.3.10 条改编。
19、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灭菌措施 。GB55020-2021-5.2.3 条
【差异】 根据 GB50788-2012-3.7.2 条和 GB50015-2019-6.2.4 条改编,明确提出了灭菌措施的要求。
20、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配水点热水出水温度不应低于 46℃。GB55020-2021-5.2.4 条
【差异】 由“45℃”改为“46℃”,采用英国要求。
21、热水管道系统应有补偿管道热胀冷缩的措施。GB55020-2021-5.3.4 条
【差异】 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
22、地下构筑物(罐)的室外人孔应釆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GB55020-2021-8.2.5 条
【差异】 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
23、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GB55024-2022-3.2.1 条
【差异】 新增强制性条文。
24、吊顶内敷设水管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GB55031-2022-6.4.9 条
【差异】 新增强制性条文。
25、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 1 个室外消火栓。GB55036-2023-3.0.4 条
【差异】 新增强制性条文。
26、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GB55036-2023-4.0.5 条
【差异】 新增强制性条文。
2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GB55036-2023-4.0.7 条
【差异】 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
28、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GB55037-2022-8.1.1 条
【差异】 普通条文提升为强制性。
29、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GB55037-2022-8.1.9 条
【差异】 由“办公建筑等”改为“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执行范围扩大。
30、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 5m 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GB55037-2022-12.0.1 条
【差异】 新增强制性条文。
1、第 5.1.12 条 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差异】 新增强条。
2、第 5.1.16 条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差异】 新增强条。
3、第 3.2.5 条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3. 2. 5-1~表 3. 2. 5-3 的数值。(其他冷热源要求类似)
【差异】 升级“应”字强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第 4.2.5)
4、第 3.2.17 条 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在同一个全空气空调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加热和冷却过程。
【差异】 升级“宜”,升级“应”强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9 第 4.3.2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7.3.5-4)
5、第 3.2.23 条 当冷源系统采用多台冷水机组和水泵时,应设置台数控制;对于多级泵系统,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应设置新风量按需求调节的措施。
【差异】 升级“应”字强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9 第 4.3.5,第 4.4.3,第 4.3.11,第 4.5.7)
6、第 3.2.26 条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
1 燃料的消耗量;
2 供热系统的总供热量;
3 制冷机(热泵)耗电量及制冷(热泵)系统总耗电量;
4 制冷系统的总供冷量;
5 补水量。
【差异】 升级“应”字强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9 第 4.5.2)
7、第 3.2.3-5 条 对于公共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室内或工作区的温度控制精度小于 0.5℃,或相对湿度控制精度小于 5%的工艺空调系统。
【差异】 新增部分强条。(《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8.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第 4.2.2)
8、第 3.2.16 条 风机和水泵选型时,风机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 规定的通风机能效等级的 2 级。循环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差异】 新增强条。
9、第 5.4.5 条 空气源热泵系统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差异】 新增强条。
10、第 5.4.6 条 空气源热泵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且避免短路;
2 应避免受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3 噪声和排出热气流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
4 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和维修;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措施;
6 应设置安装、维护及防止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差异】 升级、新增强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第 4.2.16)
11、第 2.1.3-1(第 2.1.4-1)条 建筑物外部(内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 2.1.3(2.1.4)的规定;
【差异】 升级、修改强条。(《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 第 4.1.1,第 4.1.2,第 5.1.1,第 5.1.2)
12、第 2.1.1 条 民用建筑室内应减少噪声干扰,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使建筑声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差异】 新增强条。
13、第 5.1.4 条 空气净化装置在空气净化处理后不应产生新的污染。
【差异】 升级部分“应”字强条。(《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7.5.11-1)
14、第 3.1.6 条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差异】 升级“应”字强条《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2015 第 3.0.7
15、第 11.2.5 条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 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Pa~50Pa。
【差异】 升级、修改强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4.4)
16、第 11.3.1 条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差异】 升级“应”字强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4.1.2)
17、第 11.3.2 条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差异】 新增条文。
18、第 11.3.4 条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差异】 新增条文。
19、第 2.2.4 条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差异】 修改条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3.11)
20、第 6.3.2 条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
【差异】 修改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 6.2.9-2)
21、第 8.2.1-1 条 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封闭楼梯间;
【差异】 部分新增条文,增加封闭楼梯间强条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 8.5.1)
22、第 8.2.2 条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上丙类库房;
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 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
【差异】 合并、修改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 8.5.2,第 8.5.3)
23、第 8.2.5 条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 50m2 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的区域。
【差异】 修改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 8.5.4)
24、第 7.1.5 条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 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 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差异】 新增条文。
25、第 7.1.16-5 条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差异】 合并、修改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 5.5.23- 4,9,第 8.5.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 3.2.3,第 3.4.3)
26、第 9.1.1 条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 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 10%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差异】 新增、修改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 9.1.2)
27、第 9.1.3 条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差异】 新增、修改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 9.3.2)
28、第 9.2.3 条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差异】 修改条文。(《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第 5.6.1 条 )
29、第 9.3.1 条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差异】 修改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 9.1.4)
30、第 9.3.2 条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4 除本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差异】 修改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 9.1.4)
1、GB55036-2022 第 11.3.5 条,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 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1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 排烟风机入口处;4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差异】 GB50116-2013 第 4.5.5 条,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2、GB55036-2022 第 12.0.16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差异】 GB50116-2013 第 11.2.2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3、GB55036-2022 第 12.0.18 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差异】 新增强条。
4、GB55036-2022 第 12.0.5 条,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且不应低于 60dB。
【差异】 GB50116-2013 第 6.5.2 条,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 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5、GB55037-2022 第 2.2.4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差异】 此条为新增强条。
6、GB55037-2022-10.1.1 条,建筑高度大于 150m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特级负荷供电;应急电源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干线应有两个路由。
【差异】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1 条,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GB51348-2019 第 3.2.3 条,150m 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7、GB55037-2022-10.1.6 条,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差异】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8 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GB51348-2019 第 13.7.4 条,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8、GB55037-2022-10.1.10 条,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 10.01x;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 3.01x;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 1.01x。
【差异】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2 条,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lx。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 10.01x。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 1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10.0lx。
9、GB55037-2022-10.1.12 条,可能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交通隧道,不应低于 IP55;2 对于城市综合管廊及其他潮湿环境,不应低于 IP45。
【差异】 此条为新增强条。
10、GB55037-2022-10.2.3 条,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2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3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差异】 此条为新增强条。
11、GB55015-2021-3.3.7 条,公共机动车库照明功率密度限值≤1.9W/㎡。
【差异】 GB50034-2013 第 6.3.13 条,公共车库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目标值)≤2.0W/㎡。
12、GB55015-2021-3.3.8 条,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照明应能够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域应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差异】 GB50034-2013 第 7.3.1 条,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13、GB55015-2021-3.3.10 条,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电源节能控制措施。
【差异】 GB50034-2013 第 7.3.3 条,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14、GB55015-2021-5.2.1 条,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差异】 此条为新增强条。
15、GB55019-2021-3.1.6 条,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10m。
【差异】 GB50763-2012 第 3.11.5、3.12.4 条,家具和电器控制开关的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无障碍客房、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16、GB55019-2021-3.4.3 条,主要人员活动空间应设置救助呼叫装置(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
【差异】 GB50763-2012 第 3.12.4 条,居室和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
17、GB55024-2022-2.0.3 条,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2 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 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3 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4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5 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6 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
【差异】 新增强条。
18、GB55024-2022-4.3.7 条,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
【差异】 GB51348-2019 第 7.6.3 条,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GB50054-2011 第 6.1.1 条,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19、GB55024-2022-4.5.4 条,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 2.5m 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 2.5m 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差异】 GB51309-2018 第 3.2.1 条,设置在距地面 8m 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 A 型灯具;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 型灯具;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 B 型灯具。
20、GB55024-2022-4.6.5 条,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大于 30mA。2 额定电流不超过 32A 的下列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1)供一般人员使用的电源插座回路;2)室内移动电气设备;3)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4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PE)。
【差异】 此条为新增强条。
21、GB55024-2022-4.6.10 条,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2 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差异】 新增强条。
22、GB55024-2022-6.2.4 条,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不应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
【差异】 GB51348-2019 第 8.3.7 条,金属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穿过设备基础;2 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防水套管保护;3 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23、GB55024-2022-6.2.8 条,电气及智能化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变形缝位置、防火分区、系统要求、供电回路半径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与电梯井、其他专业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2 不应贴邻热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的场所。
【差异】 GB51348-2019 第 8.11.2 条,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2 不应贴邻有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24、GB55024-2022-7.1.4 条,高度超过 250m 或雷击次数大于 0.42 次/a 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 5m× 5m 或 6m×4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30m。专用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 12m。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 250m 以上区域每间隔不超过 20m 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在高度 100m~250m 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 50m 连接一处,高度 0~100m 区域内在 100m 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在高度 250m 及以上区域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下线连接;高度 250m 以下区域应按本规范第 7.1.2 条第 4款的规定执行。应将高度 30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 30m 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差异】 此条为新增强条。
25、GB55024-2022-7.2.8 条,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利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接地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 10mm;2 总接地端子连接接地极或接地网的接地导体,不应少于 2 根且分别连接在接地极或接地网的不同点上;3 不得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PE)和接地极;4 接地装置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5 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接导体。
【差异】 此条为新增强条。
26、GB55025-2022-2.0.14 条,宿舍和旅馆内明敷设的电气线缆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差异】 此条为新增强条。
27、GB55013-2021-7.0.5 条,景观照明设施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尘、防水、节能型,室外安装的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
【差异】 JGJ/T163-2008 第 8.3.5 条,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距地面 2.8m 以下的照明设备应使用工具才能打开外壳进行光源维护。室外安装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应采用防水、防尘型、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北方地区室外配电箱内元器件还应考虑室外环境温度的影响,距地面 2.5m 以下的电气设备应借助于钥匙或工具才能开启。
28、GB55016-2021-3.3.6 条,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0)或 1 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 2 类危险(RG2)的灯具。
【差异】 DB33/1092-2021 第 9.1.5 条,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 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2021 年 07 月 15 日 发布 13 本(2022 年 1 月 1 日实施)
2021 年 10 月 13 日 发布 9 本(2022 年 4 月 1 日实施)
2022 年 04 月 12 日 发布 7 本(2022 年 10 月 1 日实施)
2022 年 08 月 25 日 发布 4 本(2023 年 3 月 1 日实施)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发布 1 本(2023 年 4 月 1 日实施)
2022 年 01 月 17 日发布 1 本(2023 年 6 月 1 日实施)
2022 年 01 月 19 日发布 1 本(2023 年 6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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