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 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 等六类人员。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个月, 记 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记分开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记分结束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记分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同步开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 累计记分满12分的 , 市、区县(功能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立即将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职行为通告其所在企业 ,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 取消该项目当年质量安全评先树优资格 , 责令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更换相关人员 , 并限制其在日照市域内从事相同岗位工作1年 。
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 有下列行为 之一 的, 一次记12分:
未履行质量安全技术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 有下列行为 之一 的, 一次记12分:
履职尽责不到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原文如下: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管理,压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责任,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住建局制定了 《日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管理,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关键岗位人员 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关键岗位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特种作业人员等六类人员。
第四条 市、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等。
第五条 市、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充分发挥日照市智慧工地数字化监管平台作用,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个月, 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 , 记分开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记分结束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记分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同步开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 有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
(一)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 的, 一次记12分:
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 的,一次记6分:
1.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无故未在现场带班的;
2.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未组织落实住建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或被责令停工整改期间仍继续施工的;
4.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5.经质量监督机构比对性复核,分户验收结论判定为“不符合”的。
(三)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履职,或现场应出勤天数少于80%的;
2.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设备设施、涉及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等进行验收的,或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复验、见证取样检测存在突出问题的;
3.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的;
4.未按照规定执行“样板先行”制度或质量多发问题防控技术措施不到位,质量问题突出的。
(四)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程分包单位、劳务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或不在岗履职的;
2.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的;
3.特种作业人员或其他应当持证上岗的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4.混凝土未达到规定强度提前承受荷载的。
第八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 有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
(一)项目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 的, 一次记12分:
未履行质量安全技术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2.经质量监督机构比对性复核,分户验收结论判定为“不符合”的;
3.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
4.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按照规定执行“样板先行”制度或质量多发问题防控技术措施不到位,质量问题突出的;
2.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复验、见证取样检测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项目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按照规定进行混凝土养护的;
2.混凝土未达到规定强度提前承受荷载的。
第九条 专职安全员 有以下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
(一)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 的, 一次记12分: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等,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进行现场监督巡查并记录的;
2.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未落实住建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或被责令停工整改期间仍继续施工且未按规定上报的。
(三)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在岗履职,或因故需离开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请假的;
2.未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的;
3.特种作业人员或其他应当持证上岗的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四)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作业人员未配戴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3.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立即整改的;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 有以下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
(一)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 之一 的, 一次记12分:
履职尽责不到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违反规定同时在三个以上建设工程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或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2.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未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施工隐患或者停工整改期间擅自施工,未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4.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5.经质量监督机构比对性复核,分户验收结论判定为“不符合”的,或工程竣工预验收弄虚作假的。
(三)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明确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的;
2.未按照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3.未按照规定执行“样板先行”制度或质量多发问题防控技术措施不到位,质量问题突出的;
4.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复验、见证取样检测存在突出问题的;
5.未参加危大工程验收、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四)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施工现场旁站或平行检验的;
2.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的;
3.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或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的,未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或会议记录等材料弄虚作假的;
4.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的;
5.未根据工程进度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的。
第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 有以下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
(一)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 之一 的, 一次记12分: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违反规定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或者仅挂名、未到施工现场履职的;
2.未编写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
3.未按照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未参与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等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的;
4.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5.经质量监督机构比对性复核,分户验收结论判定为“不符合”的,或工程竣工预验收弄虚作假的。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按照规定核查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
2.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的;
3.未按照规定执行“样板先行”制度或质量多发问题防控技术措施不到位,质量问题突出的;
4.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复验、见证取样检测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监理例会、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检查巡查、施工现场旁站或平行检验的;
3.未按照规定参加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的;
4.未按照规定对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的;
5.未按照规定参与工程变更审查和处理的。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 有以下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 的, 一次记12分:
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方案、作业流程等规定要求,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的,或者培训教育不合格上岗的;
2.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方案、作业流程等规定要求作业的;
3.擅自拆除、破坏安全设施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工作中发现明显影响生产安全的风险、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2.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有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配合开展巡检、验收、维保等工作的;
2.不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
3.不参加班前、晨会教育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十三条 市、区县(功能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监督工程的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实行记分管理。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关键岗位人员存在未履职行为的,应当场填写《日照市房屋建筑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记分表》(附表1-6),由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签字,作为记分依据并留存于工程监督资料,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场或未到场的,由建设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记分结果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记分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记分事项。
第十六条 对关键岗位人员作出记分处理前,应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必要时,组织集体研究或报上级部门审定后,方可下发《日照市房屋建筑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记分告知单》(附表7)。
第四章 记分运用
第十七条 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根据未履职关键岗位人员累计记分情况,采取以下递进式处理处罚措施:
(一)累计记分6分以下(不含)的,市、区县(功能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职行为通告其所在企业,由企业对未履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 累计记分达到 6分以上(含)不满9分的 ,市、区县(功能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职行为通告其所在企业, 对未履职关键岗位人员、企业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 累计记分达到 9分以上(含)不满12分的 ,市、区县(功能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职行为通告其所在企业, 对未履职关键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履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 累计记分满12分的 , 市、区县(功能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立即将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职行为通告其所在企业 ,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 取消该项目当年质量安全评先树优资格 , 责令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更换相关人员 , 并限制其在日照市域内从事相同岗位工作1年 。
第十八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6分以下并经企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记分清零;记分6分以上并经警示约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记分清零。相关人员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记分顺延至下个记分周期;相关人员拒不参加警示约谈或培训考核的,按照第十七条(四)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县(功能区)住建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职行为进行包庇、纵容造成后果的,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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