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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模式中真的还需要有“暂估价”吗?

发布于:2024-05-24 10:34:24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暂估价”最早源自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1.1.5.5 条,其定义为: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 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在这里需要注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在随后的2008和 2013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暂估价”也相继被采用,可见“暂估价”是传统的DBB模式下的时代产物,对于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滞后或设计深度不够,在招标时对部分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价格一时无法估价的一种解决办法。


该“暂估价”不在投标人的第一次报价范围之内,待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设计文件达到一定的深度,能够确定“暂估价”中的那部分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价格后,再根据招投标法和合同专业条款的相关约定,针对暂估价所列分项进行招标或根据市场价格由合同双方共同确认,最后再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


那么,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如今的工程总承包时代,“暂估价”作为一种常见的计价模式,是否仍然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模式中是否还需要有“暂估价”的存在?今天我们就此问题展开深入分析与大家共同学习分享。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可以看出,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较传统DBB模式下要扩大了很多,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施工图设计任务全部交由工程总承包人来完成。在这种模式下,而因设计原因而引发的所谓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的责任,不再是由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来负责,而是由工程承包人来消化实施。


就拿我们使用频次最多EPC模式来说,由于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均由EPC工程总承包商一家来独立完成,实现了设计与施工的一体化融合。这样的EPC项目在工程实施中,至于具体采用什么材料、设备,只要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是由承包人自行决定的,而非DBB模式下的由发包人来决定。


再说说“专业工程暂估价”,它是在施工总承包下,因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而设置的暂估价,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施工图设计甚至初步设计已由工程承包人负责,若再以设计深度不够为由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显然不符合工程总承包的内在逻辑。


由于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商可以将一些专业性的项目通过分包方式,由分包单位来完成,在这种内部招标的情况下,就很有可能出现“暂估价”。关于这一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这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时,对暂估价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依法招标。”通过这种二次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总承包商与发包商的合同价款。


综上所述,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施工图甚至初步设计已完全由承包人来负责,若在第一次招标中再设立暂估价,这将打破工程总承包总价合同的计价模式,使得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总价难以确定下来,将会导致第一次招标投标或谈判中的价格处于游离状态,不利于工程总承包的推行。


再换一个角度来看,若在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模式中设立“暂估价”,就是用传统DBB模式的思维,来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因此,最新发行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根据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就没有将“暂估价”列入本规范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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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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