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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答疑:何种情形水土保持方案需要变更

发布于:2024-05-17 16:54:17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复制转发]


问题: 领导好,请教一个问题,某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项目的备案证明(立项)发生了变更,备案只变更了项目名称和建设起止年限,建设内容等均未变化,请问水保方案需要重新编制吗?

回复: 您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应符合以上规定。

来源:山东省水利厅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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