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领导好,请教一个问题,某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项目的备案证明(立项)发生了变更,备案只变更了项目名称和建设起止年限,建设内容等均未变化,请问水保方案需要重新编制吗?
回复: 您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应符合以上规定。
来源:山东省水利厅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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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矿山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编制要点本期期刊速读内容来自《中国水土保持》杂志2022年第5期文章《 已建矿山 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编制要点分析 》,作者 林园 。 林园(1979—),男,甘肃临洮人,高级工程师,学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主要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咨询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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