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选择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①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②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 2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 2 。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相应规定。
(3)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
(5)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 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6)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
(7)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2.系统设置要求
(1)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2)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3.机械加压送风机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4.加压送风口
加压送风口分常开和常闭两种形式,设置要求如下: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注: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5.送风管道
(1)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管道内表面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2)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送风量计算
(1)加压送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2)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 3 /h计算。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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