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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3.质量检测)

发布于:2024-05-14 13:55:14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知识汇总
一、总则

(1)SL176-2007第4.1.9条规定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 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2)SL176-2007第4.1.9条规定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施工单位自检

依据:SL176-2007第4.3.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三、监理单位平行检测  

依据:(1)SL288-2014第6.2.12条规定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查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2)SL288-2014第6.2.14条规定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验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四、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或法人检测)

 依据:(1)SL734-2016第3.0.2 条规定 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2)SL734-2016第A.0.6条规定,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5~1/10,中间产品、构(部)件的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20。(3)SL734-2016第A.0.7条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项目法人认定的检测方案中的检测项目、方法、数量进行检测。

五、政府质量监督检测
依据: 办监督2019〔211〕文件规定质量监督检测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监督检测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
六、见证取样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七、不合格的处理  
1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  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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