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交接和移交
一、工 程 交 接
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SL223-2008附录S。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4、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SL223-2008附录T。
二、工 程 移 交
1、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2、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3、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4、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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