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管理体制
1.水利水电工程的类别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予以确定,其中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为公益性项目;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为经营性项目;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项目为准公益性项目。
2.工程管理单位的性质可根据该工程的类型和经营收益情况分析确定,纯公益性无财务收入的项目管理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纯经营性项目的管理单位性质为企业;准公益性项目依据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
3.应根据工程管理要求研究提出运行期项目法人和管理单位的机构设置方案,明确单位职能和隶属关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分析所需管理人员数量、分工,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
4.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要提出工程建设期法人和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以及项目招投标意见
(二)工程运行管理
1.工程调度运用方案是实现工程任务和开发目标的重要环节,要根据工程任务与规模论证的有关成果,说明工程各项任务间的相互关系,提出调度运用原则及调度规程。
2.工程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是实现工程任务的保障条件,应根据工程特点及管理单位性质,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工程管理办法及主要管理措施。
3.应进行财务分析,测算项目建成后可能的财务收入和维持工程运行所需的管理维护费用,根据管理单位的性质和财务状况,提出各项费用的来源及应采取的措施,为上级部门决策立项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对单一工程或由多个子工程组成的水利水电工程,均应按照有关管理设计规范和其它相关规定,提出各子工程和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管理范围时,要在满足工程安全和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尽可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注意保护耕地土地资源和减少对农民的影响。
应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分别提出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管理与限制要求,例如有关水质保护、环境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和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四)管理设施与设备
1.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不一定是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为保证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工作条件和环境,由设计单位与项目业主和法人进行协商,提出管理单位的安置地点和用地数量。
2.应根据工程管理需要,为管理单位配置必要的办公和辅助生产、通信和交通及文化福利等方面的设施设备。新建管理单位的设施设备可根据确定的机构设置、管理人员数量和当地实际情况,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分析确定。对于已有管理单位或在现有管理单位基础上调整组建新单位的工程,应调查现有设施设备的内容和数量,并分析其可利用状况,在此基础上,提出需增加的设施设备内容和数量。
3.管理设施设备还包括工程观测、监测和通信调度系统,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及其它明确归属本项目管理的水文设施、水质监测设施等,应说明其框架结构、主要内容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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