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4.1 基本工作程序
4.1.1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2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1.3 编制监理规划。
4.1.4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4.1.5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1.6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程序可参照附录C执行。
4.1.7 整理监理工作档案资料。
4.1.8 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
4.1.9 按合同约定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4.1.10 结清监理报酬。
4.1.11 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报告。
4.1.12 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主要监理工作程序包括:
1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控制 监理工作程序
2 质量评定监理工作程序
3 进度控制监理工作程序
4 工程款支付监理工作程序
5 索赔处理监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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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编制及常见问题一、依 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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