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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导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于:2024-05-06 11:30:06 来自: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 [复制转发]



《湖北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导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城市风貌是城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建设的重要体现,需要找准城市特色风貌的内涵,建立较为完善的建设管理体系,进行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管控。

为塑造和强化湖北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特色,构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体系,明确城市与建筑风貌规划建设管控要求,引导城市与建筑风貌规划建设管控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推进城市与建筑风貌整治提升,打造现代化宜居城市,编制《湖北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必要的。

本《导则》2024年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标准立项,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湖北省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本《导则》编制工作。本着“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分类导控、创新应用、成效维护”的原则,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相关实践经验,组织专家审查,科学合理编制本导则内容。

《导则》共分9个章节,第1至3章为范围,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为管控体系,从明确湖北省城市与建筑风貌导控方式,为城市风貌管理决策提供有效抓手的角度出发,提出“分区、分层、分要素”的管控体系;第5章为城市总体风貌营造,主要对资源与格局提炼、目标与风貌定位、城市风貌结构等方面提出了纲领性要求;第6章为重点地区风貌管控,对常规城市风貌重点地区(滨水临山、江心洲岛、老城传统风貌、新城现代风貌、重要公共节点地区)提出管控指引;第7章为风貌廊道与界面管控,对组团生态廊道、绿道与慢行路径、景观视线通廊、特色街道空间等重要廊道,以及城市天际线、过境公路沿线、过境铁路沿线等对城市风貌有着较大影响的重要空间界面提出管控要求;第8章为建筑风貌管控,结合不同地区实际控制需求,对建筑单体与建筑族群布局、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设置要求进行明确细化;第9章为风貌统筹与分级传导,提出对于风貌规划的成果体系涉及的相关专项及详细规划的传导要求,将风貌规划设计的相关管控要求统筹融合,同时提出对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横向协调的引导。

目前,《导则》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报请省住建厅予以挂网征求意见。下一步将根据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做好《导则》编制完善工作。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部分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7-68873088,邮箱:bkc@hbszjt.net.cn。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邮湖北省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27-87897971,邮箱:hbupid@163.com,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47号,邮编430000。

引言

城市风貌是城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建设的重要体现,需要找准城市特色风貌的内涵,建立较为完善的建设管理体系,进行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管控。  

为塑造和强化湖北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特色,构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体系,明确城市与建筑风貌规划建设管控要求,引导城市与建筑风貌规划建设管控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推进城市与建筑风貌整治提升,打造现代化宜居城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湖北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导则  

1 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的术语、基本规定、管控体系、总体风貌营造、重点地区风貌管控、风貌廊道与界面管控、建筑风貌管控、风貌统筹和分级传导等。

1.2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各类法定规划中涉及风貌的专章、城市风貌专项规划等城市风貌规划编制以及城市重点地区、风貌廊道与界面、建筑风貌的具体风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市与建筑风貌规划建设管控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2 术语和定义

2.1   城市风貌 city scape

由自然和人工环境共同反映出的城市视觉特征和审美意象。

2.2   重点地区 key areas

在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空间布局、自然环境等方面对城市整体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地区,具体可分为滨水临山地区、江心洲岛地区、老城传统风貌地区、新城现代风貌地区和重要公共节点地区等。

2.3   风貌廊道与界面 style gallery and interface

在城市空间中串联各类开敞空间,兼具生态休闲、生活服务、绿色出行等功能,对城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生态廊道、视线廊道、特色街道、绿道等线性空间廊道,以及重要城市天际线、公路、铁路沿线等重点风貌展示界面。

2.4   组团生态廊道 cluster ecological corridor

指在城市组团之间设置的具有生态防护与景观休闲等综合性功能的生态廊道,用以限定组团建设范围,防止建设用地无序蔓延。

2.5   城市天际线 urban skyline

以天空为背景,由城市建筑物及其他物质环境要素形成的城市立面轮廓线或剪影。通常由城市的地形环境、自然植被、建筑物及高耸构筑物等的最高边界线组成。

2.6   建筑风貌 architectural style

建筑与建筑群在形态、结构、工艺、色彩等方面的视觉特征和审美意象,是城市在特定时间与地段中相关历史文化、民俗传统、地域特色的重要载体。

3 基本规定

3.1 城市与建筑风貌建设管控应加强对城市自然生态、历史人文、建成环境等方面的基础研究,识别评估其风貌资源特征,提炼城市山水城本底格局,明确风貌定位与目标,确定重点管控地区、廊道和界面,加强建筑风貌引导,构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体系。

3.2 尊重城市地域特点,延续历史脉络,充分考虑现状,合理建设管控城市总体风貌、重点地区、风貌廊道与界面、建筑风貌等,体现城市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

3.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公众对于城市总体风貌的认知、审美、体验和使用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3.4 根据城市各类重点地区与廊道界面的特征、规模、功能等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风貌建设管控要求,实现系统性、多层级的风貌管理。

3.5 城市与建筑风貌应体现时代精神,注重特色彰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创新空间与形体,满足城市现代生活需求。

3.6 城市与建筑风貌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与评价机制,加强长效管理、动态维护与公众参与。

4 管控体系

为明确湖北省城市与建筑风貌导控方式,为城市风貌管理决策提供有效抓手,本导则提出“分区、分层、分要素”的管控体系。  

4.1 分区

以城市风貌结构特征的一般构成为基础,结合湖北省现阶段城市风貌管理实际需求,划分“重点地区、廊道与界面”两类管控分区。  

“重点地区”包括滨水临山地区、江心洲岛地区、老城传统风貌区、新城现代风貌区、重要公共节点地区,重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突出特色为原则进行确定。

“廊道与界面”主要指城市建设中需要进行风貌控制的带状空间,包括组团生态廊道、景观视线通廊、绿道与慢行路径、特色街道空间、重要空间界面。

4.2 分层

结合城市与所处山水本底的格局关系,针对“重点地区”“廊道与界面”两类管控分区内各类要素特征,按照空间尺度,建立“总体层面、街区层面、建筑层面”三个层次的管控要素体系。  

4.3 分要素

以“总体层面、街区层面、建筑层面”三个空间层次基础,综合考虑现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管控方式,明确6个中类20个小类的管控要素,具体如下表所示:

4. 1  管控要素体系示意图

4. 1 分区、分层、分要素管控体系

5 城市总体风貌营造

5.1 资源与格局提炼

5.1.1 风貌资源特征识别

梳理总结城市风貌资源特征,认识城市发展建设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关系,分析研判城市风貌营造存在的主要问题,应重点从以下方面展开:

a)自然生态

结合城市所在地区的地理格局、地貌特征、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资源要素类型与分布情况,总结城市自然生态资源特征。

b)历史人文

结合城市空间历史变迁、历史文化遗存、非物质文化传承情况,总结城市历史人文特征。

c)建成环境

结合城市整体形态格局、公共空间、特色风貌区域或节点、建筑风貌情况,总结城市建成环境特征。

5.1.2 “山-水-城-文”本底格局提炼

综合分析城市及周边区域的山水环境特征与历史脉络,识别重要的山体、水体要素与历史文化遗迹,总结城市空间演进与山川形胜的空间关联,结合城市空间拓展愿景,提炼城市“山-水-城-文”风貌本底格局。  

5.2 目标与风貌定位

5.2.1 城市总体风貌定位

准确把握功能聚而合、形态适宜而美的发展定位,推动湖北省城市风貌规划建设管控。城市总体风貌定位应结合城市所处地区的山川地理形势、自然生态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居民认知期盼,在风貌资源提炼、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风貌总体定位,总体定位应主题突出、内涵丰富、特征鲜明、简明扼要。

5.2.2 风貌延续与发展目标

以打造荆楚魅力城市为总体目标,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城市风貌建设管控近远期目标。目标应重点聚焦保护并延续山水城格局,提高城市与山水空间的渗透性和可达性,将山、水、城有机融合。应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建设、景观风貌特征打造与城市功能完善相结合,体现城市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使城市风貌更具整体性、地域性和协调性。

5.3 城市风貌结构

以城市“山-水-城-文”风貌本底格局和风貌资源特征为基础,结合城市未来发展愿景,确定城市景观风貌总体结构以及各重要特色风貌地区的总体形象特征,明确需要控制的重点地区与节点、风貌廊道与界面,形成城市风貌结构体系。  

5.3.1 划定重点管控地区

结合风貌资源、本底格局特征,以及城市风貌营造定位与目标,将城市风貌特色主要承载区域划定为重点导控地区,对各重点导控地区提出导控要求,具体包括:

a)自然生态环境

指城市及周边与城市空间相关联的主要山体、水系、湖泊,沿江城市的滨水临山地区、江心洲岛地区及其周边需要控制的区域。

b)城市建成环境

指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地区,及其周边需要控制的范围。包括具有地域特色的老城风貌地区,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城风貌地区,及其他大型绿地开放空间、主要商业、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行政、旅游服务等公共功能集中的重要节点地区。

c)其他区域

根据城市风貌特色营造需要,需重点管控的其他区域。

6 重点地区风貌管控

6.1 滨水临山地区

6.1.1 建设管控范围划定

滨水临山地区指城市范围内重要的江边、湖边、山边地区。江边地区以水系蓝线为基础,湖边地区以湖泊蓝线为基础,山边地区以山体本体线为基础,结合视距及城市道路划定管控范围。滨水临山地区应进行视线通廊控制,新建项目应留出望江、望山的视线通廊,视线通廊宽度不应小于30米(可含相邻地块建筑退距和城市道路宽度)。  

6.1.2 滨水地区建设管控

6.1.2.1 严格保护临水空间公共性,除合法开展军事、科研等特殊作业活动外,应形成连续、开敞的城市公共空间。

6.1.2.2 鼓励滨水地区城市功能与滨水空间的互动,将商业、文体活动等功能沿滨水空间布局,提升滨水地区城市活力。

6.1.2.3 滨水地区开发建设应形成向滨水空间逐级递减、空间疏密有致的整体空间形态,前后排建筑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0%(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建筑形式宜点板结合,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临水界面形成有韵律感的城市天际线。  

6.1.2.4 除防洪、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交通等公共设施外,滨水地区一线建筑临水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水系绿线距离不得少于7米,后退省级重点湖泊蓝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建筑高度不宜超过该建筑临水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沿水绿地用地边界线距离的1倍。  

6.1.3 临山地区建设管控

6.1.3.1 开展建设活动应减少山体开挖,鼓励依山就势,采用台地式布局。通过城市设计引导周边土地开发建设,严控山体周边建筑形态、建筑高度,合理确定观山廊道布局,确保项目建设与周边山体环境协调,着力营造层次丰富、错落有致及富有韵律的和谐山城关系。

6.1.3.2 以山脊线为基准,划定山体海拔高度五分之四处为高度控制线,临山地区建设项目的建筑物海拔高度应不突破高度控制线。项目用地内确需设置超出高度控制线的地标建筑时,应确保临山建设项目用地一侧的山脊线的三分之二不被建筑物遮挡。

6.1.4 城区山水小场景营造

6.1.4.1 梳理城市建成区内部小型山体、水系脉络,结合相关文字、影像资料,通过黑臭水体整治、违法建设清理、城市有机更新等方式,逐步恢复被城区建设覆盖的小型山体、水系、场地高差变化等自然地理特征。

6.1.4.2 依托城市建成区内部小型山体、水系脉络,整合周边公共空间与景观资源,打造街头口袋公园、社区活力水岸等本土特色活动场所,营造城市小场景、改善城区微环境。

6.2 江心洲岛地区

6.2.1 建设管控范围划定

指城市及周边范围内江河中的沙洲、岛屿,以江河水系蓝线为基础,结合视距及洲岛上道路划定管控范围。

6.2.2 建设管控要求

6.2.2.1 江心洲岛地区的建设应当遵循分类保护、分级管控、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6.2.2.2 以特色无污染开发为主的洲岛,要保障蓝绿空间不减少,采用低密度、低强度的开发建设模式,控制建筑高度。

6.2.2.3 以生态保育为主的洲岛,要禁止洲岛开发,保护生物栖息地与洲岛自然风貌。

6.3 老城传统风貌地区

6.3.1 建设管控范围划定

老城传统风貌地区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和城市记忆特征片区,两类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划定一个建设管控范围。

a)历史文化保护地区

指城市范围内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的地区,包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各级文保单位等,结合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法规要求,研究划定管控范围。

b)城市记忆特征片区

指城市范围内建成时间较早、承载一定发展阶段特征、形成特定街巷肌理的区域,以老旧建筑集聚的街区为基础,结合主要道路和自然地理边界情况综合划定管控范围。

6.3.2 历史文化保护地区管控

6.3.2.1 严格保护历史遗存。依据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和各级文保单位相关保护要求,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及周边环境。

6.3.2.2 有序推进活化利用。鼓励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城市更新植入城市功能,以历史文化保护地区为依托,带动周边地区,整体谋划城区景区化打造,提升片区活力。

6.3.3 城市记忆特征片区管控

鼓励采用有机更新方式逐步推进该区域内各类城市更新建设活动,运用城市设计手段,优化空间布局,营造宜人场所,提高建筑质量,完善基础设施。

a)传承街巷特色。

重点保护、传承能体现一定历史阶段城市建设特征的街巷肌理和风貌特色,对部分重要街道鼓励采用“共享街道”建设方式,即在平时兼顾车行交通功能,在节假日、节庆活动等特殊时段按步行街进行管控,将城市特色街道打造为核心活动场所。  

b)营造记忆节点。

结合地方历史文献、民间文化故事,依托古井、古树、城墙遗址、碑文石刻、地名遗产等人文印记,营造老城区人文景观节点,结合街巷网络体系,丰富城市文化感知体验。

c)控制建设体量。

开发建设活动不应突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高度,不得减少开敞空间的用地面积,不得破坏重要的历史空间关系。确需新增容量和调整新建建筑高度的,应当开展专项论证研究,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规划调整。

6.4 新城现代风貌地区

6.4.1 建设管控范围划定

指城市范围内未来重点建设的功能片区,结合城市主要道路、自然地理要素围合区域划定管控范围。

6.4.2 综合城区建设管控

6.4.2.1 引导精致宜居新城格局

城市新区建设应采取以小街区、密路网为主,快速交通串联组团,慢行网络强化组团微循环的交通路网体系,在符合交通规范的前提下引导宜人街道尺度,避免盲目追求大街区、宽马路的新区建设意象。

6.4.2.2 控制合理空间形态。

引导错落有致的建筑高度秩序,建筑高度宜进行梯度管控,相邻梯度建筑层数差值应不小于5层。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在5-10万平方米的项目,建筑高度至少要采用2个梯度层次;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至少采用3个梯度层次。分两个梯度层次的,较低高度的建筑物栋数不应少于建筑物总栋数的40%;分三个及以上梯度层次的,最高建筑物的栋数不多于建筑物总栋数的50%。  

6.4.3 产业片区建设管控

强调产业片区风貌协调,体现本土文化与产业特征相结合的风貌特色。鼓励在产业片区开发建设中融入当地历史、人文、自然资源特色元素。产业片区整体风貌应在产业特色的基础上,与城市片区在风貌元素、建筑色彩方面进行整体统筹。

6.5 重要公共节点地区

6.5.1 建设管控范围划定

指城市范围内具有重要公共功能的区域,包括公园绿地、景观门户、交通枢纽、商业文体中心及周边区域,结合城市的道路、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物等城市意象要素划定管控范围。

6.5.2 公园绿地节点地区管控

重要的公园绿地节点地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绿地功能要求,彰显城市文化与地域风格标志性特征。对公园周边建筑后退绿线距离、建筑高度、建筑立面风格进行管控,优化公园出入口引导景观设置,增强公园绿地的可达性。

6.5.3 景观门户节点地区管控

景观门户节点地区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风貌定位与目标,对景观门户、节点等空间要素进行设计。景观门户应设计具有标志性、特色性的景观元素,以增加节点吸引力和辨识度,成为城市风貌的视觉焦点和人流集散点,并提供足够的休憩空间、遮阳设施等功能性空间。

6.5.4 交通枢纽节点地区管控

交通枢纽节点地区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设计及详细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周边区域建筑高度、密度、强度和风格。合理布局周边建筑朝向与出入口,减少对交通枢纽流线造成拥堵和影响。引导周边建筑风格和色彩与交通枢纽协调,塑造优美宜人的城市形象和视觉效果。

6.5.5 商业文体中心节点地区管控

商业文体中心节点地区的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设计及详细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周边区域建筑高度、体量和屋顶形式。重点对建筑空间形态、公共空间组织、重要商业界面等提出引导性要求,突出城市主题文化,营造城市活力氛围,保持视线廊道通畅,增强空间的功能复合性、可达性。

7 风貌廊道与界面管控

7.1 组团生态廊道

7.1.1 组团生态廊道宽度范围

组团生态廊道指隔离城市各个组团,贯穿组团内部且与城乡生态空间互通,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防护、景观美化、文化传承、休闲游憩、康体健身、绿色出行等综合功能的线性生态空间。根据廊道经过区域现状建设和景观资源条件控制廊道的宽度范围,林地型生态廊道总体宽度不低于60 米;河流型生态廊道总体宽度不低于50米;道路型生态廊道总体宽度不低于30米。  

7.1.2 组团生态廊道管控要求

7.1.2.1 组团生态廊道应保持贯通,以保证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的连续性。

7.1.2.2 在合理引导下可以适度地、有选择地展开部分建设活动,降低对原有植被和自然景观的不利影响。

7.1.2.3 尽可能利用现状道路进行改造,在保证交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适当压缩车行道为慢行步道提供空间,慢行道及车行道占生态廊道总宽度的比例不宜大于25%。  

7.2 绿道与慢行路径

7.2.1 绿道宽度控制

绿道由自行车道和步行道构成,宜串联文娱体育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单独设置的步行道不宜小于2米;自行车道宽度不小于1.5米。绿道不宜直接借用公路和城市道路,允许合理借用城市步行商业街。绿道总宽度一般不宜小于20米,其单侧宽度不宜小于8米,无法满足的地段,绿道连续长度不宜超过2公里。  

7.2.2 绿道及沿线区域建设管控

7.2.2.1 绿道绿廊控制范围内禁止进行高强度开发建设,仅允许建设最基本的绿道设施,包括交通衔接设施、管理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标识设施等。

7.2.2.2 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用场地内现有自然和人工植被,对于长势良好、树形优美的高景观价值现状植物尽量保留;对场地内古树名木及胸径≥ 25CM 的乔木应保留;并引入当地地域文化特色、历史文化特色的植物品种;对沿线植物增花添色,突出季相色相变化。常绿与落叶植物比例不宜小于6:4。  

7.2.2.3 城市以道路景观、街道景观的城镇型绿道为主,依托路侧绿带,以乔木造景为主,合理搭配,打造细腻精致、舒朗大气的景观风貌,并完善休闲设施。

7.2.2.4 环湖、沿河湖绿道景观,应在尽可能保留现有自然生态湖滨岸线的基础上,适当选择适合水边环境生长的湿地或水生植物,发挥净化水质和生态维护的作用。

7.3 景观视线通廊

7.3.1 景观视线通廊控制范围

景观视线通廊的构建包括选择观景点、景点和视线廊道,划定视廊控制区。景点外可设置观景点及视线廊道,视廊控制区的宽度不应小于30 米。视廊控制区范围根据观景点的类型确定。选择道路交叉口、景观节点等较狭小空间为观景点时,以该点两侧30°视角范围作为视廊控制范围;选择公园、广场、水体等开敞空间为观景点时,应结合开敞条件,以该点两侧60°至120°视角范围作为视廊控制范围。  

7.3.2 景观视线通廊管控

7.3.2.1 景观视廊控制区内应控制建筑物的排布及其高度。

7.3.2.2 近山视线通廊区域,临山一侧建筑应加大退让距离,形成疏朗通透的城市建筑景观界面,保证在观景点能看见山脊线以下至少30%的山体,实现“山山互现”。  

7.4 特色街道空间

7.4.1 特色街道分类

根据使用功能与沿街活动特征,将城市特色街道分为以下三类:

a)历史文化型特色街道

以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自然人文景观能较完整地体现城市某一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街道。

b)生活服务型特色街道

以服务本地居民的生活配套、中小规模商业、公共服务设施为主,具有一定地域特征和业态的特色街道。

c)交通门户型特色街道

交通地位突出、直接联系高速、国省道的门户型景观街道。

7.4.2 街道空间建设管控。

街道空间主要包括交通空间、附属空间、绿化空间、建筑空间,应整体设计、统筹利用,综合提升街道品质。步行通行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合理确定宽度。绿化、休憩等设施所组成的设施带应设置在步行通行区与车行区域之间。建筑退线空间宽度应统筹人行道空间条件与沿线功能需求。各类特色街道并应符合下列管控要求:

a)历史文化型特色街道应对道路红线宽度、转弯半径、建筑红线、两侧建筑高度、行道树进行严格控制,尽量保持原有空间尺度,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环境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b)生活服务型特色街道应强化街道两侧的活动联系,鼓励开放建筑退线空间,与红线内人行道进行一体化设计。建筑退线空间与人行道保持相同标高,减少分隔和阻碍。对于无退线的临街建筑,应明确协商机制,以保护行人通行为前提,规范沿街商户借用人行道,延续地域特色与人文氛围。

c)交通门户型特色街道应将人行道与沿线绿带一体化设计,保证街道界面的连续性。鼓励设置连续的慢行道及服务设施,兼顾景观性和实用性。避免使用造型夸张、排布密集的大型路灯、广告牌等构筑物。

7.4.3 临街建筑风貌控制

通过控制线设置与贴线率管控,塑造适应街道活动的空间界面形态,打造整齐有序、富有节奏和韵律感的临街建筑风貌。各类特色街道并应符合下列管控要求:

a)历史文化型特色街道建筑以保护为主,从街道的完整性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历史环境,不随意拆除或新建。对重要历史建筑,做到修旧如旧;一般历史建筑,在外观坚持原样修复的原则下,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功能置换;其他建筑宜根据周边建筑环境进行协调。

b)生活服务型特色街道的临街建筑应贴线或平行于街道,形成整齐连续的空间界面。鼓励通过拼接建造形成连续空间,并在整体上保持退距尺度一致性。通过设置门洞等方式兼顾连续程度与地块出入口、消防通道设置要求。临街建筑界面应注重虚实结合,营造丰富、有节奏和韵律感的形象,避免大面积实墙和高反光玻璃,以满足居民通行需求与视觉体验。

c)交通门户型特色街道在城区范围外的路段应引导开敞街道界面,不宜建造围墙,若因安全需要设置围墙,则围墙造型应与建筑风貌相协调。城区范围内路段街道沿线应宜设置街边广场绿地,形成休憩节点,丰富空间体验。

7.4.4 街道附属设施建设指引

街道附属设施包含照明设施、地面铺装、街道绿化、餐饮外摆等。附属设施应坚固可靠,不得妨碍行人活动及车辆通行。

a)照明设施

路灯形式应与街道建筑风貌协调统一,数量和亮度应满足人行道照明需求;较宽道路及人行道应设置人行道专用柱灯,或结合沿街建筑物或围墙设置壁灯。

b)地面铺装

应满足人行道防滑要求,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鼓励地面铺装、街道家具与其他环境设施设计艺术化,优化景观品质。

c)街道绿化

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街道绿量,发挥绿植遮荫、滤尘、减噪等作用。鼓励种植特色乔木,形成林荫道,提升休憩空间品质。

d)餐饮外摆

餐饮门店可根据经营需求和自身空间,在道路里侧适当增设外摆空间。只允许设置桌椅,禁止随意摆放店招、看板,外摆占用后步行空间宽度不低于3.5m。通过街道休闲场景的补充,打造符合年轻人休闲偏好的城市街道空间,增强城市生活吸引力。  

7.4.5 广告牌匾风貌管控

广告牌匾内容、位置、尺寸、类型样式均应遵守相应规范要求,确保与建筑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应阻碍交通设施、损害城市的整体风貌或建筑形象。广告牌匾和店面招牌应规范合理,又兼顾特色与个性,杜绝“千店一面”,力求突出特色,打造“一店一品 ”“ 一街一景”。  

a) 历史文化型特色街道沿街广告牌匾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建筑的传统风貌保护要求, 尊重历史文化和风貌特征,其样式、色彩等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规格尺寸应与所在建筑的立面比例关系保持和谐。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上原样保留的牌匾,以及具有特定历史文化意义的老字号和牌匾之外,其他均应按照“一处一匾”原则进行设置。严禁一处多匾、异地设置、超高超大。  

b) 生活服务型特色街道广告牌匾设置,应确保不破坏建筑外立面、不影响建筑采光和通风,避免使用反光性强的牌匾。进入步行空间的广告牌匾、交通标志牌等设施净空应大于2.5m,避免妨碍行人正常通行。应保留传统老店牌匾的韵味,也要为新兴行业的牌匾留足创新空间。从严要求新建楼面的广告设施设置,应按照“安全牢固、规范有序、美化亮化”的标准,根据区域功能和环境进行科学布局和精心规划设计。  

c)交通门户型特色街道沿线的广告牌匾,其形状、规模、色彩、设计等均不得影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不应对公众形成安全隐患。色彩选择须以与街道景观相协调的低饱和度色彩为主,内容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招牌样式建议采用传统或简洁朴素风格,避免简单的重复,鼓励突出本土特色。

7.5 重要空间界面

7.5.1 重要城市天际线界面

应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城市重要天际线界面范围及相应观景点或观景区域,对重要天际线形态进行专题研究。重要城市天际线界面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中关于建筑轮廓线的要求,对城市天际线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其高度和体量应通过专题论证确定。  

7.5.2 过境公路沿线界面控制

应结合城市实际情况,确定城市重要天际线界面范围及相应观景点或观景区域,并对重要天际线形态进行专题研究。重要城市天际线界面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中关于建筑轮廓线的要求, 对城市天际线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其高度和体量应通过专题论证确定。  

a)城市入口节点

应打造开敞的公共性界面,结合城市特色文化,打造门户空间。

b)沿线建筑物

城市内国道单侧20米、省道单侧15米影响范围内,不得新建除绿化、文化景观及城市必要附属设施外的其他建筑物,已建成的有碍沿线风貌的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迁建或风貌改造;80—500米范围内的可视建筑风貌应协调、美观。  

c)沿线广告牌

广告设置要整齐划一、美观大气、安全牢固。沿线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要合理分配,在重要节点、重点区域应设置公益广告及城市文化宣传。

d)互通范围内的景观和绿化

结合本地地域和文化特色进行设计和打造。

7.5.3 铁路沿线界面控制

铁路用地红线内以及铁路红线外侧10米以内,应拆除影响沿线景观容貌的临时建筑,对破旧棚圈、围墙、圈舍管理房、影响环境的旧民房、旧库房、旧厂房等进行整改,并统一种植护坡草坪、修建隔离护栏和绿篱,丰富绿化层次。注重打造铁路进出站区5 公里沿线绿化,丰富植物配置,增添城市形象展示小品,打造景色优美的绿化长廊。对站前广场和铁路桥梁、铁路与其他道路交汇处,对两侧建筑高度、色彩和天际线应进行控制和引导。  

8 建筑风貌管控

8.1 建筑单体与建筑组群布局

8.1.1 单体建筑

城市老城区新建建筑应顺应当地山水格局,延续地域文化特色,避免过多建筑符号的堆砌和繁琐的立面装饰。新区建筑应注重建筑形态与风格的协调,不宜盲目模仿欧式等国外建筑风格。

8.1.2 建筑组群

城市的建筑组群布局应将生产生活的现实需求与经济文化的未来发展相结合,因地制宜,依托现有山水脉络,让城市融入自然环境,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和人文景观。组群布局应突出当地特色,保护城市水岸线、山脊线、天际线。临山体的建设尽量减少山体开挖,应依山就势,鼓励采用台地式布局;临水体的建设应突出亲水性;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重要水体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控制建筑高度。

8.2 建筑高度与体量

8.2.1 建筑高度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确定,建筑高度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谨慎建设超大体量、超高层建筑。

县城的老城传统风貌区、滨水临湖地区住宅建筑高度应控制在6层以下,县城其他地区宜控制在12 层以下,严格限制18 层(54 米)以上住宅建筑,确需建设18层(54米)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提交县级及以上规委会审议决定,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8.2.2 建筑面宽

严格控制建筑宽度,沿山、沿江河湖库等敏感区域防止出现超大面宽、视觉封闭的“大板楼”。建筑高度大于24 米、小于或等于54 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80 米;建筑高度大于54 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70 米。滨水临山区等重要景观区域的多层住宅面宽不宜大于55 米,高层住宅面宽不宜大于40 米。体育馆、文化馆、展览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不受以上建筑面宽限制。  

8.3 建筑风格与立面

8.3.1 建筑风格

建筑风格满足当地风貌要求,应在相关历史文化遗存中充分挖掘荆楚特色建筑设计符号,体现荆楚建筑“大气、兼容、张扬、机敏”的人文精神,展现荆楚建筑“庄重与浪漫、恢宏与灵秀、绚丽与沉静、自然与精美”的美学意境。  

各类建筑的风格应结合其所在风貌分区的相关要求确定,同一建设项目内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城市地标性建筑的风格应结合方案论证确定。

居住建筑风格以简洁、规整为宜,公共建筑宜采用融入传统建筑元素的简约设计手法,彰显功能与文化特色。工业建筑宜通过现代艺术设计手法将产业特色和地方特色相融合,体现严谨与特色兼顾的产业建筑风格。桥梁和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宜在保证结构和功能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艺术化、景观化设计处理。

“历史风貌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老城复兴区”内建筑风格应延续历史特定的代表性建筑风格或与之相协调。

8.3.2 建筑立面

建筑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完好,防护栏、空调机位等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临街的阳台、平台、外走廊以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城市景观风貌的物品。

a)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立面应简洁美观,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

b)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外立面应简约大气,不应过于追求造型独特。建筑的店招、广告牌、顶部外部设备(冷却塔、空调室外机室外管道等)  应统一设计,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并能体现建筑的个性,塑造出简洁的建筑形体。  

c)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外立面应简洁规整,利用门窗与墙面进行虚实对比,丰富立面元素,塑造出美观大方的建筑。

8.4 建筑色彩与材质

8.4.1 建筑色彩

建筑色彩应当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

同一组建筑的主要色彩应当为同一色系,辅以不超过三种相互协调的色彩为宜。建筑色彩的色调、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出现大红大绿、鲜艳刺目的建筑主体色彩。

临水、临山等景观控制区域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临水建筑色彩宜选用淡雅明朗的色系,临山建筑屋顶色彩应当考虑俯瞰效果。重要标志性建筑或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彩的建筑可不按以上要求控制色彩,但应注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4.2 建筑材质

建筑材质应当选用安全、耐久、节能的高品质材料,充分利用环保科技饰材。严禁使用瓷砖等易脱落、易剥离的材料,鼓励使用具有本地传统特色的建筑材料及新型建筑材料。相邻建筑的建筑材料应当相互协调。

8.5 建筑周边环境设施

8.5.1 建筑色彩应当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

8.5.2 同一组建筑的主要色彩应当为同一色系,辅以不超过三种相互协调的色彩为宜。建筑色彩的色调、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出现大红大绿、鲜艳刺目的建筑主体色彩。

8.5.3 沿城市街道建筑的附属设施,包括变配电箱、人防风井、通信设施等,应隐蔽设计,且不得阻碍行人通行。

9 风貌统筹和分级传导

9.1 风貌管控纵向传导

9.1.1 城市老城区新建建筑应顺应当地山水格局,延续地域文化特色,避免过多建筑符号的堆砌和繁琐的立面装饰。新区建筑应注重建筑形态与风格的协调,不宜盲目模仿欧式等国外建筑风格。

9.1.2 鼓励将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细化,纳入建设项目进行上报,并在相关审批流程环节进行审查,将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作为建设管理的依据,延续城市风貌特色,提升城市与建筑风貌品质。

9.1.3 结合城市特色与基础条件,探索建立风貌管控传导机制,形成风貌纵向传导闭环。

9.2 相关规划横向协调

在城市更新、美丽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绿道、生态水系、景观绿化等方面工作中,需要多部门协同系统,落实风貌规划管控的相关要求。各地应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保障全面、高效实现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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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城市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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