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厅发布关于《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以下合称“安管人员” )等安全生产责任。
凡《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 ,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 ;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公开3年。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安管人员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暂扣、撤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安管人员安排, 及时调整事故发生项目的安管人员,并办理变更 。 未办理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
发生事故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 立即责令项目停工限期整改 , 安管人员应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和事故调查 ,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限期整改应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在5天左右 ,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15天左右 ,
同一项目发生第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参照较大事故执行 。
事故发生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未处罚为由 , 责令施工现场无限期停工 。
附原文: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我厅起草了《关于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 ,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厅。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邮政编码:210036。传真号码:025-51868842;电话号码:025-51868217 51868752;Email:jscinlaw@126.com。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以下合称“安管人员” )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安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及实施相关监管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和撤销。 凡《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 ,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 ;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公开3年。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安管人员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 ,我厅将请事故责任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予以行政处罚 。
二、关于安管人员行政处罚后的市场准入联动措施。 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安管人员,其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本省安管人员以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为准、外省安管人员以发函时间为准), 限制其作为安管人员身份在苏参加或用于项目投标、合同归集、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或项目安全管理等事项 。本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处罚到期后自动解除,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根据其发证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期限予以解除。本省安管人员凡被暂扣、撤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我厅将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对电子证书实施相应操作处理。证书状态信息可通过两种途径查询,一是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书查询;二是扫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二维码自动获取。
三、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 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暂扣、撤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做好安管人员安排, 及时调整事故发生项目的安管人员,并办理变更 。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的处罚决定后,应核查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人员变更应符合相关规定。 未办理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员离职或调动的,安管人员有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调查情况、后续因事故责任认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因行政处罚可能给新用人单位在项目投标、合同归集、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因安管人员未主动知给新用人单位造成上述影响或损失的,新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
四、关于安管人员在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 发生事故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 立即责令项目停工限期整改 , 安管人员应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和事故调查 ,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限期整改应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在5天左右 ,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15天左右 , 同一项目发生第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参照较大事故执行 。安管人员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施工事故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601号)规定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工作。项目经整改后报请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整改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有1人现场督办整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督办期不少于3天,较大以上产安全事故督办期不少于7天,督办工作应有影像和文书等资料留痕。事故发生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以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未处罚为由 , 责令施工现场无限期停工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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