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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类厂房和仓库是否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发布于:2024-04-26 15:25:26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来源:筑龙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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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长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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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范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3、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
4、《2023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
相关文章:
甲乙类厂房是否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讨 》段建渝 《建筑电气》2018.06

二、规范的规定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8.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主要考虑了该类建筑面积大、同一时间内人员密度较大、可燃物多。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   工业生产、储存,   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   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也包括丙、丁类厂房、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   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8.3.1、8.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早期发现火灾信息,及早发出火灾警报,通知人员疏散、灭火或联动相关消防设施的功能。这两条规定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或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的场所或建筑,是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范围。
    这两条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这两条未规定的其他建筑或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或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   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报警或警报装置、火灾探测器的类型及系统设计的具体要求,应结合建筑内的环境条件、使用人员情况、可燃物类型和火灾特性等因素,根据本规范第8.1.2条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8.3.3 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各类生产厂房、仓库中存在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公共建筑中存在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等,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燃气用气部位。

PS:从上述以上两本规范可以看出,规范没有明确甲乙类厂房和仓库是否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范中明确的均为丙类厂房、生产场所和仓库。
有人 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的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 第14和15条,反推出甲乙类厂房和仓库需要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是不合理的。 再次重申下: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据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和相关行业的防火标准;如何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才执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三、省的答疑
1、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版)》
第三章 电气现行规范疑难点
1.6 甲、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有没有相关指导性文件?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8.4.1条规定,甲、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未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甲乙类厂房和仓库主要应 从工艺防火防爆、加强通风、防潮等本质安全方面控制和预防发生火灾与爆炸。局部部位可根据相应标准和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和蒸气、可燃粉尘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 《2023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电气专业》
Q2 规范中未明确甲、乙类厂房及库房中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在有些设计院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设计院未设置。情明确是否要设置,便于统一图审要求。
A:工业项目中属于甲类、乙类的厂房和仓库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037-2022第8.3.1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8.4.1条未作要求。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以及相关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确定。
PS:从广东省和江苏的解析和问答来看,是否设置不是固定统一的。
广东省的解析中更明确些: 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甲乙类厂房和仓库主要应 从工艺防火防爆、加强通风、防潮等本质安全方面控制和预防发生火灾与爆炸。 局部部位可根据相应标准和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和蒸气、可燃粉尘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四、具体做法
在文章《 甲乙类厂房是否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讨 》中,具体分析了集中情况,其结论如下,供参考。
①若甲、乙类爆炸危险性场所内有除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物质外的可燃物,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②若 甲、乙类爆炸危险性场所内无除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物质外的可燃物, 则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PS:个人比较认同这个观点,且这个观点具有比较明显的可执行性。
对于纯甲乙类物料,根据《建规》8.4.3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8.3.3条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此时不必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对于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内,同时含有丙类物料的,才考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五、小结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未要求甲乙类厂房和仓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若地方有具体要求或行业防火标准有明确要求的,需要遵照执行。
没有要求的不设置,不算违背规范。
2
①若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内,无丙类物料,仅有甲、乙类物料。不必设置。
若甲、乙类厂房或仓库内,同时含有丙类物料。可根据文章提到的建议,酌情考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过就算是设置上,其作用也有限。 (比如部分行业中因工艺需要,甲类厂房中会有很大一块区域为丙类区域。)
说到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是与丙类物料挂钩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两本规范中提到的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业场所,均为丙类生产和储存场所。
3、有种观点认为:虽然规范没有要求做,都设置上,岂不是更好。
其实不然,对于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大都是爆炸危险环境。《爆规》第5.1.1条第2款提到: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器设备的数量。( 电器设备越多,其风险点越多
且对于甲乙类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后,报警和联动通风和关停工艺设备,其作用 和效果都要强于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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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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