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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是公益性事业,一般由财政资金承担,这就决定了工程的质量必须对政府负责。

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质量监督的管理体制。政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监督权限对辖区内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负质量监督责任,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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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基本内容

1、质量监督基本程序

包括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日常检查以及质量核备与核定。

2、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

2)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质量管理责任书、质量终身责任书签订情况。

3)审查确认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

4)监督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现场工程施工质量和检验、评定情况。

6)围堰等临时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落实与验收情况。

3、主要监督措施

1)检查工程有关文件和资料;

2)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检查;

3)对存在的质量问题下发整改意见;

特别严重的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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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流程图

01


项目法人在 开工前 以文件形式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监督申请附相关文件。

02


监督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03


14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批复项目法人;制定监督计划并在首次质量监督活动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04


主体工程开工前 ,项目法人向监督机构行文报送项目划分情况,质量监督机构14个工作日内审查项目划分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

05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工程单元工程的 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 ,项目法人 重新报送 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

06


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07


监督检查后,监督机构与参见单位交换意见,填写质量监督检查意见表,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问题,向项目法人发送质量监督整改通知文件。

08


项目法人在10天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行文回复给质量监督机构。       

09


项目法人按规范将各类质量评定文件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或核定意见书面反馈。

10


项目法人在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的20个工作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核定并附质量核定申报书。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阶段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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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在监督工作中的主要事项

1、质量监督申请与批复

1)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文件包括 质量监督申报表 、工程项目建设 初步设计批复 文件、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 合同 监理规划 、项目法人工程质量 委托检测计划 (项目法人要印发此检测计划)

 2)项目法人依据质量监督批复中明确的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和质量监督要点,对各参建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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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划分

1)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规定商定项目划分,行文以书面形式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对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明确核定和标示。

2)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从小到大顺序为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必要时可增设子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应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子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3)每个单位工程中 分部的数量不宜少于5个

4)工程实施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子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确认。一般单元工程调整时,只需报送监督机构核备即可。

5) 临时工程不纳入永久工程的项目划分范围 ,但应组织参建各方依据工程特点和相关标准确定临时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标准,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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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缺陷备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1)质量缺陷备案表由项目法人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材料

2)发生事故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事故处理完成后,质量监督机构应重新核定工程质量。


一些思考:

现阶段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与质量安全监督单位都是政府机构,且都是水利系统内单位,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充满了走过场、搞形式现象,监督力度、深度不够。另外质量监督人员自身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足,很多需要严格监督的环节因监管松懈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当工程建设真正出现质量或者安全问题时,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以及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质量监督往往很少按质量事故处理,只是指示项目法人召集各各参建单位及时做出适当补救,水利工程质量很难达到设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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