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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均论英雄”体系下的差别化水价

发布于:2024-04-22 16:38:22 来自:给排水工程/给排水资料库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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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亩产”一词源自农业,主要指每亩土地上说收获的农产品数量,是综合反映土地生产能力和农业生产工作质量的指标。 后被浙江省绍兴市引入工业领域,并在全省进行推广,之后江苏省、山东省、湖南省、安徽省等地也做了类似的尝试,通过对企业亩均效益的评价制度,对优秀或落后企业进行奖惩措施, 以促进优胜劣汰、优化市场化配置。其中,实行用地、用电、 用水 、用气、排污等 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便是主要手段之一

来源:E20供水圈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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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亩均论英雄”的背景与目的

   
我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增量市场开始递减,存量市场的优化逐渐成为重点。这也使得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更加注重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亩均论英雄”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企业的亩均效益对企业进行评价与分级,通过量化评价和激励、惩罚机制,激发企业发展潜力,鼓励企业提升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加速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也能够进一步深化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推动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从而推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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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亩均效益”评价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印发《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一次从省级层面提出“亩均效益”评价体系。评价对象一般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以浙江省为例,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6项指标为主;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等指标为主;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为主。 对于初创企业、公益属性企业等,均不将其列入评价范围内。  
评价结果通常分为四档: A类企业(重点发展类)、B类企业(鼓励提升类)、C类企业(帮扶治理类)、D类企业(落后淘汰类)。对于这些不同等级的企业,将采取不同的资源配置策略,增强对A级和B级企业的支持,激励C级和D级企业提高运营效率,促进落后企业的淘汰或转型。
 从上述信息我们可以看出, 想要建立并实行“亩均效益”评价体系需要各地区对于本地的企业基本情况十分了解,这就需要多部门的协同与配合 。以合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2.0版)为例,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内容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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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均效益”评价体系下的

资源要素差别化

   
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主要指 依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 依法依规实施用地、用电、 用水 、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 差别化政策 ,扩大差别化价格实施行业范围,加大首档企业激励力度,倒逼末档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提升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是实行“亩均效益”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的背后原因, 因此用地资源的差别化制度是各地制定有关政策的一个重点内容, 主要体现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的差别化主要通过价格的差别化来实现 ,因为能源是大部分工业企业主要的成本结构之一,又与“双碳”关联较为紧密,因此差别化电价成为各地最常用的价格差别化手段,其次为用气、用水、用污差别化价格(三者差不多,排名不分先后)。
除此之外,对于重点发展类企业,还会在 项目资金申报、评奖评优、荣誉称号认定以及财税、信贷 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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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下的差别化水价

   
差别化水价的定义其实十分广泛,主要指的是针对不同类型或特性的用户采用不同的水价标准,超定额(计划)用水其实也属于实现差别化水价的方式之一。 本文所提到的差别化水价仅特指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下的差别化水价。  
具体体现在用水价格差别化方面,各地主要采取 对重点发展类企业进行用水价格的直接补贴、或提高企业计划用水量等方式;对落后企业主要采取提高定额(计划)水价标准、降低企业年度计划用水量等方式。 具体情况可见下表。

表 部分地区基于“亩均效益”评价体系下的差别化水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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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亩均效益”的差别化水价

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以“亩产效益”为核心的差别化水价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主要目的,以“定额”为核心的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将提升水资源利用率作为主要目的 ,两者的目标导向存在差异,但在执行过程中又紧密关联,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清:

一是需要思考两套价格制度是否有必要同时存在。 首先,对于大部分行业来说,相比于电和气, 水价对其运营成本的影响较为轻微, 或许不能很好地支撑“亩均效益”体系期望达到的优化用地和提升企业效率的目的。再者, 一般A类企业在运营效益上本身表现就较为突出 ,其用水效率一般情况下应该较高,大概率不会存在超出定额(计划)内用水量的现象,那么部分地区 面向A类企业调高定额(计划)内用水量的措施是否具有现实鼓励意义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建议先对本地企业用水基础情况进行摸底,以建立行之有效的差别化水价制度。

二是需要注意在执行过程中平衡两者目标差异。 《节约用水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定额”作为高频词出现16次, 足见超定额(计划)用水是进一步提升节约用水效果的有效经济杠杆。 而在差别化水价体系下对A类企业进行的激励行为是否会对企业节水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各地还需进行综合考量,在用水计划量的调整、加价标准的设定方面寻求一个最优解。

三是因对企业执行差别化水价而产生的加价水费用途有待进一步明确。 是与超定额(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一样“取之于水,用之于水”,还是用于补偿对重点发展类企业的水价补贴?在政策层面,我们并未看到明确规定。

综上,差别化水价是助力提高“亩均效益”的支撑措施之一,但其具体制定原则和实施方式的合理性还有待各地进一步具体探索,以做到与现有水价制度的相辅相成,并强化其对企业经营效率提升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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