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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建厅:将智能施工升降机的使用管理纳入超危工程!

发布于:2024-04-18 13:35:18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来源:上海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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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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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智能施工升降机使用管理的通知》。


 

 
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随着数字技术不断进步,新型智能建造技术与智能装备在施工现场应用前景日益广阔,包括无人操作的智能施工升降机在内的一批智能化工程机械等在我省部分地区施工现场投入使用后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为全省面上推广普及应用积累了经验。智能施工升降机作为建筑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其安全属性事关建筑施工现场,涉及总包单位、检测机构、租赁单位和制造厂家等多个主体。为做好智能施工升降机应用普及初始阶段的使用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能施工升降机基本特征    

 
智能施工升降机是指无需专人操作,吊笼可自动响应楼层外呼和笼内选层指令,可在指定楼层自动平层,并具有安全监控系统、运行通道检测系统、运行语音提示系统等功能的升降机。与普通施工升降机相比,具备运行自动化、智能化和安全可靠的特点,能够实现楼层精准呼叫和停层、笼门自动闭合、乘坐人数自动识别、远程控制和视频实时监控等功能。  

 
二、“省安管系统”相关流程    

 
(一)信息登记。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省安管系统”中办理设备信息登记入库,选择“智能施工升降机”类别,并对入库设备产权信息真实性承诺负责,确保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为便于智能施工升降机统计管理,“省安管系统”中对智能施工升降机设备编号规则为:苏AB-SZ0001(表示江苏A市B县的智能施工升降机,序号为0001号,注:智能施工升降机区别传统施工升降机编号中多了Z字母)。  

 
已在“省安管系统”中按照原编号规则完成设备信息登记的智能施工升降机,需在系统中进行设备注销,然后选择“智能施工升降机”类别重新办理信息登记。已在使用的智能施工升降机可待使用结束后再行调整。  

 
(二)安拆告知。“省安管系统”中智能施工升降机办理安拆告知时,系统默认可以不填写施工升降机司机信息,安装单位可以根据现场实际,确定是否安排施工升降机司机参加安装拆卸作业。  

 
(三)使用登记。“省安管系统”中智能施工升降机办理使用登记时,系统不再强制要求配备施工升降机司机,使用单位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是否配备施工升降机司机。系统中相应增加“维保管理负责人”一栏,使用单位必须填写维保管理负责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三、管理要求  

 
(一)设备要求。智能施工升降机必须由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生产,不得由普通施工升降机改装。  

 
(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使用维保、加节顶升等纳入超危工程进行管理,应当组织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三)日常维保。使用单位应当设置智能施工升降机维保管理负责人,加强对智能施工升降机的日常管理和维保,具体负责每日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开启和关闭,以及每日智能施工升降机使用前后的安全情况开展检查。维保管理负责人要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安全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知识纳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使用的安全巡查,督促搭乘人员遵守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规定,确保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可靠运行。鉴于智能施工升降机的新技术、新产品属性,原则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同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检验检测。智能施工升降机检测机构应符合主管部门认定检测能力要求,检测内容除应满足常规检测项外还应当包括智能控制性能等专项检测。智能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完成和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应当分别进行检测。  

 
(六)信息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智能施工升降机信息接入项目智慧工地平台,实现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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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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