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质〔2024〕114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建行业所属单位零星(临时)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星(临时)作业范围
零星(临时)作业是指在本单位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火灾、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一) 发包单位首要责任 。 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 雇请他人(单位)进行零星(临时)作业的单位, 应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
1.对于 涉及高处作业 (特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零星作业 , 应督促承揽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执行 ,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或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及时提供线索。
2. 应对零星(临时)作业进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 , 将每项零星(临时)作业 的甲乙双方基本信息、作业时间、作业部位、作业内容 进行记录归档 。
3.应自觉接受、积极配合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的日常安全巡查,对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
(二)承接单位(个人)主体责任。 承接零星(临时)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应当加强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1. 作业前 ,明确告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2.涉及特种作业的, 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
3.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 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
4.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配备专人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教育。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住建行业所属单位对于零星(临时)作业界定范围、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宣贯教育,通过专题讲座、微信公众号、制作宣传手册等方式,切实提高法人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
2.压实企业责任。 对于当年发生过零星(临时)作业安全事故的住建行业所属单位 , 取消其本年度住建行业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
附件:零星(临时)作业范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日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1人已点赞
分享
时事快讯
返回版块1.05 万条内容 · 69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住建部:5月1日起实施,总承包单位对绿色施工负总责!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来源:住建部官网等,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近日,住建部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640-2023, 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 本次修订拓展了适用范围, 增加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