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作业人员技能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及自有工人施工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本次检查分为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全覆盖专项检查、市住房城乡建委专项督查三个阶段。
01
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02
检查内容
(一)技能等级证书
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买卖、伪造技能等级证书等造假行为,是否人证相符。
(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检查工种操作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人证相符。
(三)技能工人配备情况
检查施工现场技能人员是否符合配备要求,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人证相符。
(四)试点项目自有工人施工情况
检查试点项目上自有工人的人数情况和持证情况,是否人证相符。
原文如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作业人员技能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及自有工人施工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渝建管〔2024〕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推进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培育和自有工人施工,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针对当前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作业资格假证流行、人证不符以及未持证上岗等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人员技能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自有工人施工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及自有工人施工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证书买卖、伪造、假证流行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强化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施工现场人证不符、以假乱真等问题发生,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管控施工现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持续推进自有工人培育,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
(一)技能等级证书
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买卖、伪造技能等级证书等造假行为,是否人证相符。
(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检查施工现场电工、架子工、电焊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有限空间作业,以及经我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工种操作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人证相符。
(三)技能工人配备情况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施工项目的专业技能人员配备要满足施工现场要求,小型工程:中级工不得低于15%、高级工不得低于4%;中型工程:中级工不得低于20%、高级工不得低于5%;大型工程:中级工不得低于25%、高级工不得低于6%。检查施工现场技能人员是否符合配备要求,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人证相符。
(四)试点项目自有工人施工情况
根据《重庆市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渝建〔2022〕21号),2024年试点项目上自有工人人数应达到施工现场总人数的25%以上。检查试点项目上自有工人的人数情况和持证情况,是否人证相符。
(五)危大工程自有工人施工情况
根据《关于在房屋市政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全面推行自有工人施工的通知》(渝建〔2023〕22号),危大工程应全部由自有工人施工。检查危大工程项目是否由自有工人施工,自有工人技能等级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人证相符。
四、实施步骤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阶段(从即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前)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牵头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照检查内容,立即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迅速整改消除,若发现证书买卖、伪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上报属地公安机关及属地住房城乡建委。自查情况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人员技能证书信息排查统计表》(详见附件1),若是试点项目或危大工程项目还应填写《施工单位自有工人施工情况排查统计表》(附件2),参建单位签字盖章并存档备查。
(二)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全覆盖专项检查阶段(从即日起至5月15日前)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专项台账,并立即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逐项整改到位;存在重大事故安全隐患的一律立案处罚,必要时停工整改。若发现假证案例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要将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梳理汇总,填报《房屋市政工程作业人员证书及自有工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于5月30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委质安总站。(联系人:陈雄武,联系电话:63676919,邮箱:744567970@qq.com )
市质安总站负责对市管项目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应于5月3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工作,并及时汇总相关检查情况。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专项督查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底)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四不两直”等随机检查,组建专项督查组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以下项目: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中被通报的项目等。此次专项督查分三个小组,由各小组派人参加专项督查检查工作。市质安总站对各督查组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
1.证书督查小组:由岗培中心负责,联系人:张砚,联系电话:86555276。
2.自有工人督查小组:由审批中心负责,联系人:马维庆,联系电话:63670918。
3.危大工程督查小组:由质安总站负责,联系人:陈雄武,联系电话:63676919。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各企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要深刻认识当前建筑施工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深入开展施工作业人员技能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自有工人施工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应在后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要持续将开展打击作业人员假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自有工人培育等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加强执法,严厉查处。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参建单位限期逐一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企业和单位,一律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要认真统筹各项工作安排,把本次专项检查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全面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附件:
1.施工单位人员技能证书信息排查统计表
2.施工单位自有工人施工情况排查统计表
3.房屋市政工程作业人员证书及自有工人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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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自卸砂船稳性的因素有哪些?通过对自卸砂船事故技术原因分析,船舶稳性丧失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梳理了现行有效技术法规中对自卸砂船相关要求,提出增强船舶稳性的措施,从技术角度降低自卸砂船营运中的安全风险。 影响自卸砂船稳性的因素 (1)重心高度的影响 自卸砂船之所以具有快速自卸的优点,关键在于其货舱底部的形状。自卸砂船的货舱开口呈长大形状,其下部沿纵向设置的全通斜壁(货舱倾斜底板),使其横剖面呈 V 字型,货物由于重力作用,沿着 V 型斜壁自动滑移到货舱底部,通过货舱底部正中间的卸货口,滑落到沿纵向循环运转的卸货皮带上来完成卸载。V 型货舱斜底板虽然具有散货自行滑移的优点,但也会导致另一个缺点:货物的重心以及船舶的总重心高高在上。V型货舱底的横剖面近似一个倒立的三角形,使得货舱的舱容几乎减少一半,只有在高于斜底板以上,货舱的形状才近似长方体,为达到设计的舱容,只能以升高货舱围板高度来实现或者通过货物积载于货舱上部甚至货舱围板之上的装载方式,导致货物的重心高高在上,容易形成超过最大许用重心高度的不良装载状况。此时,船舶在某些微小因素影响下,极容易出现倾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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