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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收费标准系数6%!来自中国建筑师学会

发布于:2024-03-25 11:21:25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新鲜事 [复制转发]


 

向当年的"中国建筑师学会”致敬!


来源|地产铸剑师(ID:dczjs2019)
编辑   |计成


民国时的 中国建筑师学会 ,作为中国建筑师的职业团体于1928年呈请国民政府工商部备案注册,会址设在上海。前身为1927年成立的 上海建筑师学会 。而在此之前的筹备阶段为1926年4月24日,范文照、张光圻等沪地华人建筑师在香港路银行公会成立的上海“ 中华建筑师学会 ”(Society of Chinese Architects of Shanghai,《新闻报》1926年4月27日),其目标就是建立如A.I.A和R.I.B.A一样的建筑师组织。

中国建筑师学会 第一任会长庄俊 ,副会长范文照。 庄俊是近代 中国第一位留学美国学习建筑学科 的建筑师,1925年,庄俊在 上海 开设 第一家以个人姓名命名的中国人建筑设计事务所, 成为 回国留学生最早在上海开业的建筑师 学会的会员分正会员和仲会员,正会员须有大学的建筑专业或相等的学历,仲会员须有六年以上的设计实践经验。学会活动包括交流学术经验,举行建筑展览,仲栽建筑纠纷,提倡应用国产建筑材料等。学会成立的最初十年中,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等主要人员均在上海开业,且均接受的是美国建筑学教育,如庄俊、范文照、李锦沛、赵深、董大酉等。中国建筑师学会出版刊物《中国建筑》。1950年2月4日召开年会,进行了换届选举,选举奚福泉为理事长,理事为庄俊、黄元吉、赵深、杨锡镠、陈植、邱式淦,监事范文照。这是前中国建筑师学会的最后一届理事会。

中国建筑师学会1933年年会合影

来源:《中国建筑》第一卷第一期

这张珍贵的建筑师群像,来自1933年1月12日晚中国建筑师学会在巨泼来斯路(今安福路)310号郑公馆召开年会时的合影。二排C位是彼时刚当选会长的董大酉,他的左、右手分别是 副会长庄俊 (首任会长)和理事赵深。

中科院院士、 同济大学 郑时龄 教授 在《上海近代建筑风格(新版)》中评价说, 1927年“中国建筑师学会的成立,标志着建筑师执业制度和行业规范的确立” 。建筑学行业规范是通过颁布 《中国建筑师学会章程》《中国建筑师学会公守诫约》《建筑师业务规则》 等一系列职业权责、行业规范、收费标准等来逐步树立起来的。

1928年的《建筑师业务规则》,对建筑师的权责内容进行了简明扼要但准确的规定: “建筑师承业主之委托,执行一切建筑上之事宜。如预拟建筑方略,进行草图计划,投标图样,编订营造说明书,各种合同条例,供给大小详图,发给承包人领款凭单、关于工程上之一切手续、管理方法,暨督察工程,均为建筑师应尽之责任。”

学会也参考国外行业规则制定了 设计费取费标准 ,“其所取酬劳费至少照 全部建筑费 (此数包括材料工价、一切附属工程之费用,并承包人费用与赢利亦在内) 百分之六 (即六厘) 计算。”此时的取费标准,已经显著高于74年后的“2002标准”了。

 “以上一二条所开建筑师之酬劳费,仅指全部工作由总包工人承办而言,倘业主将全部工作分别包出承办,则建筑师之职务因之加重,其酬劳费亦应酌量增加。”

学会深知经济基础对建筑师社会地位的影响,因此在《公守诫约》中一再要求 合理取费 严肃性和重要 性:

“故业主聘请建筑师顾问时, 不得互相论价 ,自堕其职业上之地位。”

“建筑师除对于私人或有特别交情者, 不应有任何义务贡献,以自卑其职业招社会之轻视 。”

《公守诫约》中的上述条目,在数十年后仿佛一语成谶。

权责明确、收费合理, 1928年的《建筑师业务规则》或许可为近一百年后试点推行的“建筑师负责制”,提供历史性的借鉴与参考。

权责清晰和收费保障 ,为建筑师的社会地位奠定了基础。建筑师也希望借助团体组织使建筑师地位“得若英美各国之同为社会所重视”。

为了规范学会成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业规则,1928年学会颁布的《中国建筑师学会公守诫约》,引言如下:

“夫建筑师之事业于国家社会负有极大之责任,盖其建筑物与文化之进步有直接之关系。故为建筑师者,应具纯洁之精神、高尚之道德、诚恳之毅力、灵敏之手腕、精美之艺术思想,方能不负社会之信仰、金银之委托。其平日之举止行动,可不慎之又慎之哉?夫既受人委托,则当本其平日之训练和精神从事周旋。对于委托人当取公正廉洁之态度,介于委托人与承造人之间,则以不偏不倚为宗旨;对于同事、同业应以指导互助为方针;对于公众之事业应放弃一切私利为表率。如是建筑师之地位得日增进,社会信仰亦日益深焉。”

《公守诫约》规定了建筑师的责任、义务、工作内容和酬劳等,作为行业自律诫约,有些条目也很体现当时中国建筑师受儒家文化熏陶的谦谦君子风度:

“建筑师除自用名片外,不应有任何之广告以兜揽其营业。故建筑师须保持其平日个人之信用名誉,其经验才能为立身之本。”

“建筑师对于同业不宜加以无诚意之评判,更不宜有意诋毁,无论直接或间接致他方受名誉上或营业上之损失。”

时至今日,《公守诫约》中的行业规则和建筑师自律,仍余音绕梁

向当年的"中国建筑师学会”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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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结构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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