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1)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 2 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2)当采用B 1 级或B 2 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二 、防火通用要求
(1)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 1 级或B 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2)除上述第1条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 2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除上述第1条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人员密集场所。
2)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4)除上述第1条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 1 级。
(5)除上述第2、3和4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 1 级。
(6)除上述第2、3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 1 级。
3)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7)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有关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 1 、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 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 1 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有关规定采用B 1 、B 2 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9)除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外,其他均不应低于B 1 级:
1)人员密集场所。
2)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注:当采用B 1 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 2 级; 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 1 级。 采用B 1 、B 2 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 1 、B 2 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 1 或B 2 级的保温材料中; 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 1 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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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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