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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条例》出台,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2024-03-11 16:26:11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近期,《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颁布出台,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乡村建设活动, 包括 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乡村风貌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 (以下简称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建设活动。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                          

建房村民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 或者具备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 进行施工

建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 不得承接 未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设计图的农村住房施工项目。

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建房村民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 或者不具备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应当组织编制 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选择使用

建房村民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 也可以选用 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中的设计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 单列安排 ,专项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建房村民 应当承担农村住房建设主体责任

探索推行 宅基地 依法自愿有偿 退出机制 ,采取多种置换补偿方式,保障退出宅基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政府:自2月6日起,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农村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3层

   

今年1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号)  ,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9年2月5日。 

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                
  • 严格落实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 和“ 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 的规定。

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专业设计、专业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 经营性自建房建设 ,其工程 设计 应当满足与经营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性要求,依法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经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依法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而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经营性自建房 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严禁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停止供电、报公安查处!

  • 产权人(使用人) 在自建房改扩建和装修前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书面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违规加层加盖、不拆改建筑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不开挖建筑地下空间及其他事项

  • 一旦发现改扩建、装修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部门 要依法快速处置 ,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及时 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对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等行为 ,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 给予行政处罚 ,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 依法处罚

  • 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发现 擅自开挖地下室、加建改建或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要按照部门职责 及时处理 或者将相关线索 移交相关部门认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

  • 对拒不整改且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可以依法商请供电部门 采取停止供电 等措施,涉嫌犯罪的, 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责任归属                

“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 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严禁违法违规改扩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

“谁审批谁负责” 。其中: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 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数字化监管平台 ,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其他                

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 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检测市场管理。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应当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供市场自主选择。

  • 督促鉴定机构 配备 开展业务 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 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 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 鉴定机构应当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 应当分别加强对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机构的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挂证、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查看全文:  江苏省政府:自2月6日起,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农村新建自建房不得超过3层  


苏州原文如下:

《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26日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4-03-12 08: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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