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禁止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浇筑混凝土行为,违反《塔式起重机械 使用规程》(JC/T100-1999)中5.2.3.4 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 术规程》(JGJ33-2012)中8.5.1 条、《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67.1-2010)中 17.2.5(d)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 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4.0.5条、《混 凝土及灰浆输送、喷射、浇注机械安全要求》(GB28395-2012) 第5.5.2 条、《塔吊十不吊》第2条等相关规定。
(一)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前应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或在 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包含混凝土施工内容。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现场环境(外电线路)、混凝土输送方式(竖向横向)、 混凝土泵送设备选型、设备支承地基(板面)承载力验算、混凝 土泵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泵送设备平面布置图等,监理 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方案的审查。
(二)混凝土泵送设备按照施工方案进场安装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安装、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 可使用。首次浇筑混凝土前或每日班前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专项方案实施, 并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操作。
(三)各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运作业及混凝土浇筑作业管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拒不执行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依法查处。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 到辖区各企业和项目, 凡是发现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 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2022版)》第十四条, 一律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按照 重大隐患整改五落实(即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闭环 管理、整改情况复核按“三签字一审查”(即企业主要负责人、 县级部门复核人、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县政府分管领导 审查签字确认)销号,并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五)各级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现项目曾用过塔式起重机吊挂泵管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且使用后未开 展塔式起重机维保的,应督促责任单位重新组织维保,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级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在本通知下发后仍有禁 不止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维保,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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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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