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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事故调查的程序与处理的要求

发布于:2024-02-26 11:46:26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
1.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2.事故调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4.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一)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简称“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质量事故处理职责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备案。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三)事故处理中设计变更的管理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事故部位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四)质量缺陷的处理
“质量缺陷”,是指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即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

     ( 1) 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 2)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 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 内容必须真实、全面、 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 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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