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20时49分许,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庐江段)一标段杭埠河特大桥托架在预压施工过程中发生 坍塌事故 。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当晚,劳务单位人员 强行要求工人晚上加班2小时 ,终至事故发生, 4人死亡 !此后,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2人、劳务单位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文末附调查报告全文)
刚刚 ,住建部发布《建督罚字〔2023〕88号》, 对该工程项目经理追责!
具体如下:
田英民:
2021年8月17日,合肥市庐江县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庐江段) 一标段杭埠和特大桥托架在预压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 , 造成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739.8万元。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庐江县“2021·8·17”较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皖应急函〔2022〕37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 ,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 不参与项目现场管理工作,对项目部各项工作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
我部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68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合肥市庐江县“2021·8·17”较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合肥市庐江县“2021·8·17”较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17日20时49分许,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庐江段)一标段杭埠河特大桥托架在预压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4人死亡 。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2021年8月17日19时20分许 , 劳务单位人员催促工人晚上加班 ,将剩余混凝土预制块吊装完成,班组人员随即到现场继续进行吊装;20时许,施工单位人员发现现场进行吊装作业,并向劳务单位人员建议“晚上吊装预压块很危险,最好别施工了”,并致电劳务公司其他人员要求停止施工,劳务公司始终未制止人员施工; 20时49分许,托架发生坍塌 。
现场未按照审批的杭埠河特大桥托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托架安装施工,导致实际实施的托架斜撑上部节点抗剪承载力不足,在预压堆载28过程中首先被破坏,使托架在预载80%工况下垮塌。
2021年8月18日,庐江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2人、劳务单位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王*涛,施工总承包单位总经理。
2.刘*,施工总承包单位副总经理。
3.田*民,施工总承包单位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庐江段)一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
4.张*威,施工总承包单位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庐江段)一标段项目部常务副经理。
5.凌*清,施工总承包单位徽州大道南延工程(庐江段)一标段项目部副总工程师(主持工作)。
6.章*青,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7.查*庆,监理单位徽州大道南延庐江段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8.夏*友,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
9.余*胜,托架钢结构提供单位经理。
10.占*友,托架钢结构提供单位总工程师。
附原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庐江县“2021·8·17”较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按照批复要求,现将《合肥市庐江县“2021·8·17”较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印发给你市,请你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我厅,我厅将依据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评估。
附件: 合肥市庐江县“2021·8·17”较大桥梁托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pdf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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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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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继续教育时了解过这个事故。终于,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决定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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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不错 ,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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