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闸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年内进行,以后每隔 10 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2.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 5年 内进行,以后每隔 6~10 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3.水工建筑物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 专门的安全鉴定 。
4.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 水工建筑的安全类别
1.根据《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 能达到 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 常规 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 基本达到 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 大修 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 达不到 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 除险加固 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 无法达到 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 报废重建 。
2.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E2003]271号),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 规定,大坝工作 状态正常 ;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 O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 基本正常 ,在一定控: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 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 ,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水工建筑物安全鉴定程序
水工建筑安全鉴定包括 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 定三个基本程序。
★ 验收前蓄水安全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规定, 水库建设工程 ( 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 ) 在水库蓄水验收,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与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 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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