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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30万!55岁以下正高,每月津贴1000元!

发布于:2024-01-29 11:40:29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近期,黑龙江人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领创梯队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省梯队带头人 应为55周岁以下正高级职称

  • 省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条件 应为50周岁以下副高级以上职称 ,或硕士以上学位

  •   省级人才梯队带头人享受 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

  • 以5年为一个周期,每年择优资助一定数量的省级人才梯队, 资助金额为20万元和10万元两个档次

  • 支持建有省级人才梯队单位优先设立 博士后 创新实践基地, 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支持

原文如下:

为深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黑龙江和新时代推动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按照《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精神,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领创梯队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专业技术人才领创梯队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领创梯队 建设实施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培养造就一大批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团队,带动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长期可持续发展,实施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领创梯队建设工作(以下简称“省人才梯队”),为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位】省人才梯队是我省发现、培养、吸引、使用、储备专业技术人才的专项人才工程,旨在聚力打造产、学、研、创、转“五维协同”的创新人才团队。梯队注重发挥领军人才带头作用,整合优化团队力量,传承释放团队优势,聚焦重点产业、特色专业和关键领域,参与引领创新创业,通过年度新建、梯次培育、动态调整、持续培养等方式,逐步构建“梯队式”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格局。

第三条 【实施原则】省人才梯队建设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原则,坚持突出优势、团队培育原则,坚持梯次跃进、周期培养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评价原则,坚持竞争择优、动态调整原则。

第四条 【管理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全省各级各类人才梯队建设,推进省人才梯队新建、调整、使用、考核、激励等工作。各市(地)、中省直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相应层级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本层级梯队的管理服务, 协助管理省人才梯队,指导本地区、部门县(市、区)级梯队建设。

第二章  人才梯队

第五条 【人才梯队新建】人才梯队分为省、市(地、厅、局)和县(市、区)三个层级。打造“县级梯队前置储备,市级梯队重点培育,省级梯队支撑引领”的发展模式,省级梯队在市(地、厅、局)级梯队培育基础上选拔,市(地、厅、局)级梯队在县(市、区)级梯队培育基础上选拔。在对现有省级梯队评估确认的基础上,每年新建一批省人才梯队。

第六条 【重点支持方向】聚焦国家和省内重点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人才需求,支持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和招商引资企业优先组建人才梯队,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与实体经济融合步伐,支持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单位)联合组建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推动形成创新驱动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重大人才项目。

第七条 【梯队命名】普通高等院校人才梯队名称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确定;其他企事业单位人才梯队名称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和有关国家部委编制的相关行业学术目录确定。

第三章  条件要求

第八条 【梯队条件】梯队依托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组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组成。梯队由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和其他梯队人员组成,一般设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2名,其他成员一般不超过20人,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

(二)学术(技术)条件。梯队应在相关领域区域或行业内具有学术技术影响力较大、创新创业能力较强、产学研结合紧密、学术氛围浓厚等显著优势,有3-5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并能根据专业发展趋势和产业需求及时调整研究方向。

(三)平台条件。一般应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创业环境、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等条件。

第九条 【省人才梯队人员基本条件】 省人才梯队人员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矢志爱国奋斗,立志振兴龙江,道德情操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和职业道德,学风、作风正派。

(三)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能掌握国内外科研动态,紧跟科技前沿,善于开拓学术、技术、产业新领域。

第十条 省梯队带头人条件 】省人才梯队带头人是我省本领域内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的领先代表,具备成长为该学科(专业)、行业(领域)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潜力, 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省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省内领先地位,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出版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受到业内高度评价;或主持完成过省级以上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本领域省级以上奖项;或主持制定国家级标准规范、指南;或实现重大技术革新;或在国家和省重大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从事科研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国家重大工程、重大(任务)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创办企业在省内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对社会做出巨大贡献。

(二)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本学科、专业特色;或扩大本学科、专业优势,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出思想、解难题,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引导和支持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三) 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身体健康。新建梯队带头人年龄一般在 55周岁以下 ,成果、业绩突出的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省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条件 】省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是梯队带头人的得力助手,是我省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业内认可的成果业绩,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省内先进行列,近五年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教学研究成果、出版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或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参与过国家级标准规范、指南的制定或主持过省级标准规范、指南的制定;或获得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工作;或创办企业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在本区域、行业有一定学术、技术影响力,有望在一定培养期内成长为本梯队的带头人。

(三) 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或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新建梯队后备带头人年龄一般在 50周岁以下 第二后备带头人申报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成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申报限制】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得担任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省人才梯队带头人职责】省人才梯队带头人是梯队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梯队发展规划,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的研究方向,不断深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带领梯队赶超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加强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组织梯队成员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为梯队成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培养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对梯队成员的调整和更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主动对接国家和省内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课题),组织力量开展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工作,促进研究成果落地转化。

(四)负责梯队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到单独立账,并接受所在单位的监督与审核。

(五)带领梯队积极开展、主动参与专家服务基层等各类公益性活动,助推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 【省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职责】省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工作职责:

(一)协助带头人制定梯队发展、人员培养和使用等规划,实施梯队成员的培养和使用计划,协助做好梯队相关工作。

(二)保持较强的进取精神,勇于承担各类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和急难险重任务,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独立或协助带头人完成本梯队申请的重点课题或重大项目的研究等。

省人才梯队其他成员、市(县)级层级梯队成员选拔条件及职责,由相应主管部门参照省人才梯队标准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发布目录和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和领域,每年发布新建省人才梯队评选方案,在具有1年及以上培养期的市(地)、厅局级梯队中选拔省人才梯队。普通高校一般应在二级以上学科基础上推荐选拔。

第十六条 【遴选申报】各市(地)、中省直单位申报省人才梯队,应对申报条件、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民营企业梯队由其所在地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 【评审】评审采取通讯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对相关申报材料科学分组,进行匿名评审。会议评审可灵活采取面试、远程视频答辩等组织方式开展,申报分组和答辩专家抽取实行“双盲”原则,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公示与批准】拟入选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入选通知。

第十九条 【异议处置】对公示反映、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等问题,由相关主管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申报资格的投诉或问题,由相关推荐单位负责提供独立第三方有效证明材料,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评审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对说情打招呼、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外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申报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鼓励青年人才在攻克难题、促进振兴发展中“挑大梁、唱主角”。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才梯队带头人享受 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

第二十三条   以5年为一个周期,每年择优资助一定数量的省级人才梯队, 资助金额为20万元和10万元两个档次 ,主要用于后备带头人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40%)、梯队人才培养、购置科研资料,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培训、短期进修,出版科研著作,梯队对经费享有自主支配权,获得过资助的省级梯队同一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鼓励各单位给予省级梯队配套相应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支持建有省级人才梯队单位优先设立 博士后 创新实践基地, 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支持 。对于省人才梯队成员中的在站博士后,优先给予博士后资助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省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符合高一级职称晋升条件的,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晋升职称,通过后直接聘用、兑现待遇,超出岗位数额的逐步消化解决。

第二十六条   省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可优先推荐参加每年由省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考察休假、学术交流及培训等。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聘期考核】省人才梯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聘期5年。梯队考核实行5年期满考核与中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连选连任,距离退休年龄不满一届一般不再继续连任。梯队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人员退出】省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因退休、调离、辞职、离世、聘期届满等原因,或省人才梯队带头人满60周岁和后备带头人满55周岁的需要调整退出,梯队所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

第二十九条 【人员调整】省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进行调整更换时,参照新建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标准,重新履行梯队认定手续。

第三十条 【撤销梯队及成员】省人才梯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梯队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其省人才梯队资格,或取消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称号,同时停发或追回已发津贴。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和业绩,骗取资格的;

(二)擅自离职、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纪、违规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四)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因退休、调离、辞职、离世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又无符合条件的人选接替的;

(五)省人才梯队撤销、合并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时间以上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经费管理】各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账户,加强对梯队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合法,用出成效。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梯队建设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者,将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加强省人才梯队信息化建设,逐步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探索推广在线申报和评审,简化申报信息和材料报送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联系制度】建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人才梯队广泛联系制度。省人才梯队主要人事变动、开展重大活动、人员受奖、职称(务)晋升等,主管单位要及时联系、报告。

第三十四条 【多元投入】各市(地)、中省直各单位、各县(市、区)相应层级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鼓励各单位给予梯队建设更大力度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资助梯队各层次人员。各地、各单位应大力宣传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五条 【避免重复支持】省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在支持周期内同时入选省内其他人才计划,按就高原则享受津贴和补贴,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关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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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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