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飞地”,由“飞出地”管辖,还是“飞入地”管辖?
答
2020年8月26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严格“ 飞地 ”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自然资字〔2020〕79号 )明确:
在调查监测方面,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要求,按照“飞出地调查、飞入地汇总”的原则开展调查工作。在土地转用征收方面,由“飞出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组卷报批工作。在不动产登记方面,遵循方便群众办理的原则,由“飞入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在执法监管方面,“飞出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同时各市县要加强“飞地”执法协作机制,可联合执法,也可由“飞出地”委托“飞入地”执法。对执法权限有异议且不能协同执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法律分析
“飞地”的概念很广泛。百度百科解释:飞地,一种特殊的人文地理现象,指隶属于某一行政区管辖但不与本区毗连的土地。通俗地讲,如果某一行政主体拥有一块飞地,那么它无法取道自己的行政区域到达该地,只能“飞”过其他行政主体的属地,才能到达自己的飞地。飞地的概念产生于中世纪,术语第一次出现于1526年签定的马德里条约的文件上。飞地的历史成因相当复杂,具有边缘地带的某些特征:政府控制力相对薄弱,行政管理松弛且成本较高;社会经济相对落后,文化多样性色彩比较浓郁。
实践中,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职能下的“飞地”,是指土地的行政管辖属于一个县,土地的地理位置位于另一个县级区域内的现象。本文试对该现象进行法律分析:
一、“飞地”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加清楚地说明问题,以案例来阐明基本情况。A区甲村村民李某退伍转业后,为改变家乡面貌,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坡地共100亩的使用权,期限20年,用来进行平整并进行作物栽种和绿化。李某经过三年多时间的投入和平整,该荒山荒坡地平整地已达80余亩,具备大面积使用条件。为尽快收回投入,李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搭建彩钢房一千余平方米,一并将土地租给某汽车4S店用于汽车停放和销售。B区国土局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该违法用地行为,拟进行查处。在立案后调查发现:该块土地位于B区行政区域内,但甲村系A区的一个自然村,该块土地系甲村集体所有。
二、法律问题的产生
实践中,对“飞地”上违法用地行为,由谁进行执法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主要有:
按照这个观点,案例中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由B区自然资源局查处,但存在B区自然资源局进行查处后,如何去A区执法的问题,即B区自然资源局需到A区执法。
行政执法实践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理解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狭义的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仅指违法行为实施地,而不包括其他地方,特别是违法行为经过地不应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之列。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狭义的理解,即违法行为发生地仅指违法行为实施地。一是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作缩小解释,不应随意扩大解释范围;二是依目的解释,狭义的理解符合立法的基本精神;三是行政效益兼效率原则,狭义的理解分工明确,能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
2.由最先发现的自然资源部门执法,这种观点认为,按照《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按照这个观点,案例中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由B区自然资源局查处,但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易造成实际执法中出现推诿和相互扯皮的情况。
3.依据行政属地原则,而不是地理属地原则确定管辖权。即违法用地所占用土地的权属隶属哪级政府,就应由哪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按照这个观点,案例中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由A区国土局查处,但属地原则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易导致实践中执行困难。
属地原则是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属地原则表明法的效力是及于“人”,不是及于“地”,适用属地原则与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地原则是相冲突的。
4.其他观点。针对“飞地”的管辖,还有其他的不同观点,比如:最先立案的部门管辖、移送有权部门管辖、报请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管辖等,这几种观点均借鉴了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作者:唐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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