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划分
1、相关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第 3.3.1 条
2、法规标准内容: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问题分类:严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二、单位工程划分不合理
1、相关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第 3.2.1 条、第 3.2.2条
2、法规标准内容:
3.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3.2.2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 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 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3、问题分类:大中型工程较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三、分部工程划分不合理
1、相关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第 3.2.3 条
2、法规标准内容:
3.2.3 分部工程项目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 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 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设计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 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 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 5 个。
3、问题分类:大中型工程较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四、单元工程划分不合理
1、相关法规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第 3.2.4 条;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9)第 3.1.1 条
2、法规标准内容:
3.2.4 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 249.1~6—88,SL 38—92及 SL 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
2 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 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 《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3.1.1 单元工程划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本标准要求,共同划分单元工程。
2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和部位确定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3 单元工程划分结果应书面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说明:原《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 249.1~6—88,SL 38—92 及 SL 239—1999)已废弃,由《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及(SL 638~639—2013)替代
3、问题分类:大中型工程较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五、主体工程开工前未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1、相关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第 3.3.1 条
2、法规标准内容: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 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问题分类:严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六、未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相关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第 3.3.1 条
2、法规标准内容:3.3.1 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问题分类:小型工程一般,大中型工程较重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七、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划分调整的部分,未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1、相关法规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第 3.3.3 条
2、法规标准内容:3.3.3 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问题分类:一般
4、责任主体:项目法人
八、项目划分文件未及时确认,未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
1、相关法规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 ) 第 3.3.2 条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 号)序号 3
2、法规标准内容:
3.3.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序号 3 确认工程项目划分
1 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项目划分书面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发生调整时,重新确认
3、问题分类:大中型工程较重
4、责任主体: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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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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