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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溢流坝坝顶高程即是水库正常蓄水位”是水利工程基本常识,决定正常蓄水位的是大坝坝顶高程而非大坝坝高(坝体高度)。2021年,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和海口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经共同努力,“创造性”提出了全新的“坝顶为全溢流坝段,大坝所在河床基岩裸露,珠碧江三级水电站项目坝高可作为判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及建设规模是否发生重大变动的参考”,进而得出水库正常蓄水位与坝顶高程变化无关这一石破天惊论断,彻底颠覆了水利工程学千年常识。此举无疑为水利工程学、环境保护学开创了全新的一页!这一石破天惊的创新成果能获诺贝尔奖吗!?
水库正常蓄水位是水利工程专用术语,其基本定义是水库(大坝)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所蓄到的最高水位(海拔高度),因此水库溢流坝坝顶高程即决定(是)水库的正常蓄水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规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发生变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的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海南省白沙珠碧江三级水电站大坝(溢流坝)坝顶高程环保批复高程为34.7米(56榆林高程),因其测量错误及不按设计图施工,实际建成的大坝坝顶高程为37.9米(加高3.2米),导致水库淹没水位大幅上升3米多,严重影响上游周边生产生活及防洪安全。2016年11月,受影响人上游二级水电站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举报,要求依法查处三级电站环保违法行为,但该厅没有任何行政作为,并于当年12月通过了三级电站的竣工环保验收。
2018年12月,受影响人再次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三级电站环保违法行为,该厅回函故意不提该电站坝顶高程是否改变,仅以三级电站拦河坝坝高(坝体自身高度)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不存在擅自提高拦河坝高度的情况进行回应,回避履行法定职责,包庇违法行为。
受影响人不服,于2019年3月向国家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6月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指出“本案中,涉案项目建设的拦河坝为砼滚水坝。砼滚水坝的坝顶高程是判断水库正常蓄水位的关键因素。申请人举报涉案项目擅自提高拦河坝坝顶高程的问题,而依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所作《复函》,该厅未以坝顶高程的变化来判断涉案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而是答复“坝高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不存在擅自提高拦河坝高度的情况”,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撤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2月1日作出的《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珠碧江三级水电站项目信访相关问题的函》,责令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第一次回函被被国家生态环境部撤销后,2020年6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以函琼环函[2020]240号重新做出第二次行政行为,函称:“对于法院已明确认定的判决,我厅无权作出改变”,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查处违法行为。
受影响人对第二次行政行为不服,于2020年8月再向海南省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南省行政复议机关经函询海南省水务厅,省水务厅回函“就珠碧江三级水电站而言,其正常蓄水位就是其溢流坝顶高程”。海南省行政复议机关由此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琼环函[2020]240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珠碧江三级水电站项目信访举报答复意见的函》”,责令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第二次回函被撤销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假借专家会之名,于2021年3月以琼环函[2021]77号做出第三次行政行为:以“坝顶为全溢流坝段,大坝所在河床基岩裸露,珠碧江三级水电站项目坝高可作为判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及建设规模是否发生重大变动的参考”、“坝高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之理由,再次“我厅认为不属于重大变动”。此举再次以坝高判定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与被国家生态环境部撤销的第一次回函如出一辙。
此后,受影响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以省环境厅已履行召集专家会、重新调查程序,并根据专家会意见作出行政行为,并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受影响人的诉讼请求。
海口环科院“专家会”“大坝所在河床基岩裸露、坝高可作为判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及建设规模是否发生重大变动的参考”,省环保厅“坝高并未发生较大变化”,省中级高级二级法院“根据专家意见”“重新进行调查”“在专家意见基础上”,真的可以颠覆“水库溢流坝坝顶高程即是水库正常蓄水位”这一水利工程基本常识,完成一次指鹿为马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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