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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规范对短路保护有哪些规定?你肯定想知道!

发布于:2024-01-04 10:43:04 来自:电气工程/继电保护 [复制转发]
短路保护是配电线路中的重要保护措施,其目的是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以保障电气设备和人身安全。   以下是国标规范对短路保护的规定:


1、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产生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以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2、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应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安装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以确保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能够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3、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进行校验。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5s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规范公式的要求,并采用相应的相导体系数进行确定。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4、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5、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取以下措施: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6、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的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和上一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规范第3条、第4条的规定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但应敷设在不燃或难燃材料管、槽内。

7、以下连接线或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接线;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测量回路。

8、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任一导体在最不利的位置处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保护电器应能立即可靠切断该段故障线路。其短路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规定: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可采用一个短路保护电器:布线时所有并联导体采用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

导体不靠近可燃物;两根导体并联的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超过两根导体的并联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和负荷端均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以上是国标规范对短路保护的规定,旨在确保电气设备和人身安全。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大家能够更加了解短路保护的要求和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遵守。如有任何疑问或讨论,欢迎大家积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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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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