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审查指南适用于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及用途)、既有建筑改造(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等)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设计审查。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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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为加强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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