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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自明日起,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应进行信息归集!最严限制市场准入!

发布于:2024-01-02 09:58:02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归集建筑材料进场核验的通知      

苏住建质〔2023〕26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质〔2023〕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已实施信息归集的建筑材料进场核验,提高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自2024年1月1日起 ,各地督促 建筑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砂浆、地坪 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 按《通知》要求 进行信息归集

二、各地落实相关主体进行核验操作

1.监理(建设)单位。 监理(建设)单位 见证人员在见证时 ,通过扫描企业二维码( 一级码 )、项目材料二维码( 二级码 ),核对供应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材料信息。在此基础上,见证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扫描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进行信息填报,生成带有“项目材料抽检信息码”的《见证取样记录表》。

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收样时 ,扫描《见证取样记录表》上的“项目材料抽检信息码”,核验《见证取样记录表》相关信息, 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 。工程项目送检时,无《见证取样记录表》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发现信息不一致的送检样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收样操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和进场管理情况 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通过扫描供应企业二维码(一级码)和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重点检查供应企业的相关信息、建筑材料质保资料、见证取样及检测机构收样等情况。

项目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通知》要求, 对施工单位 使用未进行信息归集、未按要求见证取样送检或质量不合格建筑材料,监理(建设)单位未进行见证,检测机构未核验和归档《见证取样记录表》等行为 依法处理并通报相关情况,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进行扣分 。对提供质量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供应企业,各地应加大对使用该供应企业材料的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抽测频次,对情节严重的, 依法进行市场准入限制 。各地应提示所有施工单位慎用该供应企业提供的建筑材料。

四、其它要求

对于已完成企业信息归集的建筑材料供应企业,如存在填报时资料缺项或相关资料有效期失效的, 在3个月内将缺项资料或更新后的资料上传 “苏州市建筑材料信息归集系统”。 上述企业逾期未补全或更新的 ,按照企业承诺 暂停二维码相关使用功能 ,待资料补充完整后恢复; 如存在填报虚假资料的 ,按照企业承诺 取消二维码相关使用功能

各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人员、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进场建筑材料经过核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

         

此前,苏州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归集范围          

第一批对应用于 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的 建筑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砂浆、地坪的产品质量信息 及其生产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 基本信息 等进行归集。

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信息库 ,对已归集的建材产品信息及绿色建材认证情况等通过系统进行 集中公开

要求          

1、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扫码可查看供应企业基本信息及主要产品信息

2. 未进行信息归集的批次产品 不得进场

3、监理(建设)单位使用手机扫描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 通过“新增见证取样”功能 ,填表签字后拍照上传系统。

4、检测机构收样时应进行检查, 无《见证取样记录表》的送检样品 不得收样

加大抽查力度          

加强对在建项目使用建筑材料质量的核验对检测机构核验和归档《见证取样记录表》情况进行检查。

  • 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建筑材料 不得进场

  • 质保资料不全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不得应用于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原文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质〔2023〕23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完善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及送检机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并促进新型绿色建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归集范围

第一批对应用于 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的 建筑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砂浆、地坪的产品质量信息 及其生产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 基本信息 等进行归集。 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信息库 ,对已归集的建材产品信息及绿色建材认证情况等通过系统进行 集中公开

需进行信息归集的建筑材料产品清单(附件1)由市住建局适时更新,在“苏州市建筑材料信息归集系统”(网址:www.sznbm.com,以下简称系统)首页进行公开。

二、归集要求

1.供应企业信息。 供应企业注册并登录系统(系统操作指南在登录界面下载),归集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营业执照、安评报告、职评报告、环评批复、企业承诺书,主要产品信息、有效期内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及绿色建材认证报告等资料(信息归集申报表详见附件2)。系统对已进行信息归集的供应企业生成二维码(一级码),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扫码可查看供应企业基本信息及主要产品信息

2.项目材料信息。 供应企业通过系统归集建筑材料产品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供应情况信息,主要包括供应项目的基本信息,按批次进场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质保资料等。供应企业通过系统生成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与产品合格证同步提供给所供应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扫码可查看对应供应企业所有产品在该工程项目的汇总信息(项目材料信息表详见附件3), 未进行信息归集的批次产品 不得进场

3.进场送检信息。 监理(建设)单位使用手机扫描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 通过“新增见证取样”功能 ,填报见证取样相关信息并上传过程照片后,获取并下载《见证取样记录表》(附件4),签字后拍照上传系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收样时,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核验《见证取样记录表》相关信息并与检测委托单同步存档。 无《见证取样记录表》的送检样品 不得收样

三、加强监管

1.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归集对于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重要作用,建筑材料质量信息更加公开透明、集中统一、过程可追溯。要加强对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宣传引导,推动相关建筑材料完成信息归集,获取两级二维码,探索在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项目进行展示。对于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成效突出的项目, 在各类评奖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2.加大抽查力度。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在建项目使用建筑材料质量的核验,通过扫描供应企业二维码(一级码)及项目材料二维码(二级码),查验供应企业的相关信息、建筑材料质保资料及见证取样情况等,对检测机构核验和归档《见证取样记录表》情况进行检查。 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建筑材料 不得进场 质保资料不全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不得应用于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需进行信息归集建筑材料清单(第一批).doc  

??????2.  苏州市建筑材料生产供应企业信息归集申报表.doc  

??????3.  项目材料信息表.doc  

??????4.  见证取样记录表.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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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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