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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项目经理、安全总监不得调整!

发布于:2023-12-26 14:43:26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近期,住建部发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本级、分支机构(包括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非独立法人机构,下同)和项目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本级、分支机构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企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1

特级、一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等资格!享受副职待遇


第七条: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第九条:企业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及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02

3类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具备注册建造师等资格!享受副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项目安全总监行使项目副职职权,享受副职待遇: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03

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 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不得同时离开施工现场。

  •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不得请假。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十三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


04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三条: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


05

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安许证时,应当审查人员配备!现场检查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考勤检查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人员,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对未开展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要参照事故调查处理,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全量动态更新和共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信息,并以电子证照为载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使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考勤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等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险情处置不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录入电子证照。


06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本企业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7人;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3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07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2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2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

2.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

3.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三十四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见附件)。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关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3-12-31 1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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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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