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3日15时08分许,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低丘缓坡太平工业园南片区的 韵达华南电商(广州)产业园基地项目 发生一起坍塌事故 , 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为375万元。
事发坍塌电梯井脚手架位置(正面)
坍塌后下部呈漏斗状的脚手架
2023年8月23日15时08分许,杨某敏、杨某伍、吴某文在韵达华南电商(广州)产业园基地项目厂房C栋北侧电梯井进行脚手架搭建作业, 此时脚手架已搭至四楼楼面约36米高,3名作业人员正在铺钢板网 。
突然, 正在搭建的脚手架发生坍塌 ,杨某敏 、杨某伍、吴某文3名作业人员随着坍塌的脚手架从高处坠落 。坍塌发生后, 杨某伍 (死者)挂在离地约4米高的脚手架上,杨某敏(死者)被困在坍塌的脚手架中,离地面约3米高。吴某文(伤者)在坍塌过程中滚到离地约3米高的夹层里 ,头部流血,大喊“出事了,快救人”,随后顺着架子爬到地面。在附近的现场作业人员闻声赶到事发坍塌现场,徐效兵立即拨打“120”。
相关作业人员未按照《(电梯)井道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作业, 所搭建脚手架立杆数量严重不足,横向约束不足,脚手架结构不合理,未形成稳定结构单元,且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 ,导致发生坍塌事故,致2人死亡1人受伤。
1. 朱某发 ,古连公司事发 项目的 现场管理人员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直接安排杨某敏、杨某伍、吴某文3名工人的日常作业 , 未 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未 及时排查杨某敏 、吴某文无《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证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 的事故隐患……
2. 李某 ,古连公司事发 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长期不在岗履职 ,未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未认真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3. 孙某方 ,天德公司事发项目的 项目经理 ,主要负责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未认真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
1.古连公司 ,作为事发项目的 劳务分包单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1)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学时不足。
(2)未在事发脚手架进行搭设前对架子工进行技术交底。
(3)未按要求落实架子工持证上岗, 杨某敏 和吴某文2名架子工无《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证进行事发电梯井脚手架搭设 。
(4)未及时消除杨某伍、杨某敏、吴某文,在未系挂安全带、未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按专项施工方案搭设电梯井脚手架的事故隐患。
2.天德公司 ,作为事发项目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天德公司在事发项目的项目经理、主要责任人孙某方,未认真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天德公司在事发项目的 安全员王某、戴某卫、顾某兵,未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 ,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 学时不足 ;未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3.砼鑫公司 ,作为事发项目的 监理单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在日常监理过程中 未对事发电梯井脚手架搭设作业进行现场监理 。
(2)砼鑫公司在事发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吴某, 未及时消事故隐患,施工现场监理不力 。
(3)砼鑫公司在事发作业区域的监理员李某, 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
1. 李某 ,古连公司事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2. 朱某发 ,古连公司事发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3. 孙某方 ,天德公司事发项目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4. 王某,天德公司事发项目的 安全员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5. 戴某卫,天德公司事发项目的 安全员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6. 顾某兵,天德公司事发项目的 安全员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7. 吴某,砼鑫公司事发项目的 总监理工程师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8. 李某,砼鑫公司事发项目的 监理员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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