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获悉,《鲤城区建筑垃圾乱倾倒暨渣土运输治理奖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实施。明确了行政处罚措施、奖励办法和依据,同时对外公布了举报电话,欢迎群众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若单位违反该项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规定》明确,群众发现或掌握建筑垃圾乱倾倒和车辆“滴洒漏”相关违法事实或证据线索的,可通过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公布的举报投诉电话0595-22181361,或者各街道及综合执法协调中心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便民服务中心电话“12345”进行举报,或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经查实属单位违法的,每立案处罚1起建筑垃圾乱倾倒案件,奖励发现提供有效证据及线索的人员1000元;每立案处罚1起渣土车“滴洒漏”案件,奖励相应人员200元;属个人违法的,每立案处罚1起,奖励相应人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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