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公布 ,住建部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对 特殊建设工程 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刚刚 ,江苏省住建厅印发 《江苏省 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 ,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
现场评定 需 填写以下内容, 不得缺项、漏项。
此前省厅2份相关文件:
《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省厅通知: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江苏新规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3〕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行为,推动全省各地消防审验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消防验收质量和服务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经2023年12月7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提高消防验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特殊建设工程 ,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 其他建设工程 , 是指 特殊建设工程 以外 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以下简称“现场评定”)。
第四条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开展。
第五条 现场评定工作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评定时, 应当依法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加;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 现场监督 。受委托开展现场评定的机构 不得 与 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参建各方存在利害关系 。
现场评定人员与所评定建设工程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
第六条 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现场评定 进行全过程记录 ,填写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 不得缺项、漏项 ,确保内容客观、真实、完整。鼓励以 影像形式 对抽样查看、抽样测量、抽样测试以及联调联试等现场评定活动进行记录。
第七条 现场评定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现场评定人员应当提前将现场评定时间、评定前需准备或者配合事项 告知建设单位 ;
(二)现场评定人员 应当提前熟悉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 竣工图纸等资料 ;
(三)现场评定工作可以根据需要按专业 分组检查 ;
(四)现场评定人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准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
第八条 现场评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开展:
(一)召开项目情况介绍会,听取关于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设备调试以及消防设施功能抽样测试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情况的介绍,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 ,如果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查验的,受委托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也应当一并参加 ;
(二)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可以查阅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确定现场评定内容、检查部位、检查数量以及任务等事项;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实地现场评定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五)适时书面反馈现场评定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发现下列问题 应当停止现场评定 ,待条件具备后,再行组织实施:
(一)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 人无故未到现场的 ;
(二) 永久性水电未正式接通 的;
(三) 擅自改变 建筑物使用功能、违法改扩建的;
(四) 不能保障 现场评定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现场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对 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 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
对于无法开展现场评定的 部分隐蔽工程 ,可以结合查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评判。
对于 局部消防验收 的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时还应当对与非使用区域的 防火、防烟分隔重点检查 。
第十一条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 不少于2处 ,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 全部检查 ;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 应当全部检查 ;
(三)测试 应当涵盖 各类消防设施系统的功能。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 结论为不合格 :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十三条 对于现场评定发现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判定,能够在验收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给予适当的整改时间。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提交整改报告,报告应当包含所提问题整改闭合内容,现场评定人员可以根据整改报告确认整改情况,判定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判定不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不合格 。需要现场复查的,除应当对存在问题的部位检查外, 还应当抽查 一定数量的同类型其他具体项目(数量不少于2处,数量不足的全数检查),检查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检查不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不合格 。
第十 四条 对现场评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按规定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重新组织现场评定 。
第十五条 对已经通过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项目现场评定时,应当复核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方案落实情况。
现场评定可以邀请原评审专家参与。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进行提前指导,帮助建设单位有针对性地准备消防验收申请资料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定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将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可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鼓励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现场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 自2024年2月1日施行 ,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附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
注: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可至官网下载附件
住建部全文如下:
(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公布 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 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 , 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 “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应当包括 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 等内容, 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 应当包括 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 ,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 ,且 独立出具 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其他建设工程 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分类管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
“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 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 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一般项目 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 出具备案凭证 。”
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并与消防救援机构 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 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 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 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第十八条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应当包括 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 应当包括 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 ,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 ,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 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 。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统一出具 。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 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 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 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 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 , 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 应当出具备案凭证 ;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 出具备案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四十 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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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新规!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行为,推动全省各地消防审验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升消防验收质量和服务水平,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经2023年12月7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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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好资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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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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