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
第二节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三个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7号令)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承包商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由此可见,水利工 程质量管理的三个体系为: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体系、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设计施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一、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体系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的形式颁布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在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专职机构,分三级设置:
①水利部设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
③地区(市)设置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任务是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工作,检查和督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是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体系
业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需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成立质量检查机构,对各道工序、各个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认证。目前,在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工程中,业主已把这部分工作委托给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作为专业化的、与业主无隶属关系的独立一方,不仅要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授权,进行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更大量的日常工作,是进行质量控制,业主赋予监理单位“质量认证和否决权”及“工程付款凭证签字认可权”,即施工承包商必须在“三检”(初检、复检、终检)合格的基础上,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证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能验收,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理工程师还有权对质量可疑的部位进行抽检,有权要求施工承包商对不合格的或者有缺陷的工程部位进行返工或修补。实行建设监理制,将工程建设的质量严格地置于监理工程师的控制之下。
业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认证,有一套完整的、严密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程序和方法,构成了项目建设的质量控制体系,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另一层次的组成部分;并对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设计、施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设计施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三个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只有使质量保证体系正常实施和运行,才能使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承包商在风险、成本及利润三个方面,达到最佳状态。
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一般由思想、组织和工作三个子体系组成。
1、思想保证子体系
思想保证子体系就是参加工程建设的规划、勘测、设计和施工人员要有浓厚的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思想,并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思想、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这是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2、组织保证子体系
组织保证子体系是指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的组织系统与工程产品形成全过程中有关的组织机构体系。这个子体系要求管理系统各层次中的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都要有专职负责质量职能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操作层,设立兼职或专职的质量检验与控制人员,担负起相应的质量职能活动,以形成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网络,确保组织的落实和正常活动的开展。
3、工作保证子体系
工作保证子体系是参与工程建设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的各部门、各环节、各个质量形成过程的工作质量保证子体系的综合。这个子体系,若以工程产品形成的过程来划分,则有(勘测)设计过程质量保证子体系,施工过程质量保证子体系,辅助生产过程质量保证子体系和使用过程质量保证子体系等。这些子体系根据参加企业、专业或工程项目的不同,还可进一步分解出许多子体系。
四、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三个体系的作用
1、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设计、施工承包商对工程项目质量负有首要的责任。这就要求设计施工承包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保证全员、全过程、全企业的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三检制”,大力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的活动,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系列化,以保证设计质量、工程质量,创造优质工程,缩短建设工期,降低物质消耗,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此,必须督促、帮助设计施工承包商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使其正常运转。
然而,由于工程产品生产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承包商总想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从而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工程质量。因此,单靠设计施工承包商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外部的约束机制,即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体系。
2、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体系
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技术规范、标准和承包合同,对承包商在设计施工全过程中的每一工序、每一环节进行检查认证,及时发现其中的质量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正确的措施加以纠正,防患于未然。但是,它并不能代替承包商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它只能通过执行承包合同、运用质量认证和否决权,对承包商进行检查和管理,并帮助、促进承包商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转,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3、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各级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是政府部门的职能,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权,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的监督。它不同于设计施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也不同于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体系。相反,它要对这两者和工程质量以及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要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单靠经济杠杆是不够的,还要有必要的行政手段。
第三节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3、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4、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7、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安全负责;
3、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要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设计等单位。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6、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安全承担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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